警惕隐形“拦路虎” 企业出口竹木草制品有要求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21-11-02





  依托丰富的自然资源,竹木草制品成为我国传统出口特色产业之一。但是,我国竹木草制品出口企业多为小微企业,由于对国际标准和出口目的国的有关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等缺乏了解,一直以来深受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影响。以广西为例,目前全区共有注册登记出口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300多家,分布在南宁、河池、玉林等地市,主要出口产品包括竹、木、藤、柳、草、芒等制品。今年1-7月,广西共出口竹木草制品货值17亿元人民币,比去年同期下降2.5%。


  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竹木草制品企业影响


  出口竹木草制品企业遭遇的具体技术性贸易措施主要集中于国际标准体系认证要求、欧盟CE、欧盟FSC认证(森林认证)、美国CARB认证(美国加州空气资源管理委员会认证)要求、技术标准和包装及标志要求、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以及有害生物防护要求等方面。


  当前,我国竹木草制品出口企业在植物虫害、杂草,农兽药残留和认证认可方面受美国、欧盟、澳大利亚等国的技贸措施影响较大。由于大部分企业没有专门的实验室或检测机构,在进行认证认可及农兽药残留等检测时需付出较高成本。据广西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反馈,由于欧盟对木制品有FSC认证要求,企业之前曾因未获认证而丧失300万元订单。今年初,企业投入50万元用于该认证,导致产品出口成本增加。此外,广西还有不少小微企业因认证费用高昂而选择放弃欧盟市场。对我国竹木草制品出口影响比较大的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主要有:


  美国《雷斯法案》和《复合木制品甲醛标准法案》。美国《雷斯法案》要求所有木制品在进入美国时必须出具“合法”的木材原产地证明。如企业收到使用可疑木材的起诉或调查,出口商与采购商都将面临货物被没收、罚款,甚至监禁的风险。《复合木制品甲醛标准法案》是全球复合木制品行业最为严苛的甲醛释放标准。美国规定,硬木胶合板、刨花板及中密度纤维板等复合木制品,必须符合甲醛释放标准;必须获得第三方认证机构认定复合标准;必须附有标签以注明产品生产商的名称、批号、第三方认证机构编号以及符合释放标准的声明。在具体数值方面,以单板芯或复合芯制造的硬木胶合板的甲醛释放量不得超过0.05ppm,刨花板的甲醛释放量不得超过0.09ppm,中密度纤维板的甲醛释放量不得超过0.11ppm,显著高于目前我国及世界其他各国的通行标准。


  欧盟《原产国标签法》及FSC认证。欧盟《原产国标签法》旨在确保卖家清楚地知道在欧洲销售进口商品的原材料产地,出口到欧盟市场的木制品必须获得“身份证”,即证明生产企业采购的木材产自合法开发的森林。FSC认证,就是给符合环保标准的木材贴上“绿色标签”,目前该认证是在国际贸易上得到了广泛承认的森林认证体系,包括对森林经营认证(FM)和产销监管链认证(COC)两类。欧盟规定,出口到欧盟的商品包括林产品,其生产过程符合欧盟要求,就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关税优惠,企业如果能加贴FSC标签,可向海关申请比例可观的关税折扣。而没有获得FSC森林认证的国外企业,将享受不到欧盟的关税优惠。


  印度进口木制品许可标准和熏蒸标准。《印度植物检疫(进口管理条例)法令》(第五修正案),对输往印度的木材和木/竹制品等提出了新的检疫要求。法令规定在出口前应对带有或不带有树皮的木材和木/竹制品进行熏蒸处理或热处理,并由输出国植物检疫官员检疫合格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其中熏蒸处理要求在21℃或更高温度下,用48g/m3的溴甲烷熏蒸24小时;热处理要求在窑内以56℃(木材的核心温度)热处理30分钟。


  澳大利亚进口木制品的熏蒸要求。其要求所有实施溴甲烷熏蒸处理的输澳木制品需随附熏蒸证书,处理标准必须符合澳方溴甲烷熏蒸规定。针对塑料包裹问题,要求在证书上注明“未使用塑料包裹”“在使用塑料包裹前实施熏蒸处理”或“使用的塑料包裹符合澳大利亚溴甲烷熏蒸标准”。


  指导和帮助企业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


  提升产品技术含量。企业应树立“生产企业是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理念,积极推进标准化生产,强化生产全过程监控,实行严格的检验检疫,把好“准入准出”关口,提升产品质量,提升竞争力。同时,应积极加强技术革新,改进生产工艺,适应出口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技术标准。


  积极开展国际认证。按出口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标准、法规要求进行研发和生产,进一步完善以有害生物、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和溯源管理为核心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存储等过程安全质量把关与控制,并尽快取得国际认证,获得合格检测证书。


  企业是技术性贸易措施的亲历者,对相关措施的变化掌握得更及时、反应更迅速,提出的解决方法往往也具备专业性、针对性和可行性。因此,建议广大竹木草制品出口企业密切跟踪国外技术法规最新变化,及时与海关沟通并反映企业遇到的问题,这将有助于企业提前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对我国竹木草制品出口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孔祥军 刘建华 韦万春)


  转自:中国国门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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