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新规叫停新设网络小贷 上千家现金贷平台面临大清理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17-12-04





  近日,设在央行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设在银监会的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随着政策落地,“现金贷”行业将迎大洗牌,上千家平台面临整顿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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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互联网)
  《通知》指出,具有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无抵押等特征的“现金贷”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部分群体正常消费信贷需求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过度借贷、重复授信、不当催收、畸高利率、侵犯个人隐私等问题十分突出,存在着较大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隐患。
 
  对当前“现金贷”行业存在的高额息费、不当催收、多头借贷、高杠杆、风险扩散等问题,《通知》做出明确规定,其中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暂停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暂停新增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已经批准筹建的,暂停批准开业;小额贷款公司的批设部门应符合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已批设机构,要重新核查业务资质。
 
  苏宁金融研究院互联网金融中心主任薛洪言认为,《通知》对“现金贷”的定义更加宽泛,“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无抵押”的消费贷业务均在此次整顿范围之内,P2P开展的符合“现金贷”特征的业务也在整顿之列。网贷之家研究院院长于百程表示,《通知》对于“现金贷”并未做严格定义,只是规定“具有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无抵押”等特征,小额信贷业务都需要符合这一要求,范围比较大。
 
  据悉,目前部分“现金贷”机构依靠“高收益覆盖高风险”的方式扩张较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利率有关规定,对民间借贷利率24%以下支持、36%以上不予保护。《通知》规定,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
 
  对此,开鑫金服总经理周治翰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前一些机构试图用“率”改“费”的方式逃避监管。表面上可以“降低”借款利率,“符合”监管规定,同时用较低利率水平吸引用户。但实际上,一些借款利率以借款手续费的方式征收,增加了隐性成本,可能会误导借款人,加重借款负担。《通知》将利率和手续费统一计入借款成本,可能会动摇一些“现金贷”机构的经营模式。
 
  此外,《通知》指出,“现金贷”需要持牌经营。不仅指出“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而且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业内人士指出,在暂停增量、压缩存量的政策背景下,预计没有相关牌照的从业机构,将被陆续清出。持牌机构对相关合作会更加谨慎,业务开展势必减缓。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涛认为,对于那些没有牌照的平台来说,存在暴力催收、高利率、利滚利等问题的不良平台,已被监管层定义为非法经营,未来将会被清退。而那些有一定规模和知名度但业务模式和牌照不够完备的平台,应该尽快持牌,对于这些机构来说转型是最大的问题。
 
  记者了解到,当前市场上真正持牌的“现金贷”机构很少。尽管没有确切的统计数据,业界估计当前“现金贷”平台总数在2000至5000家之间,其中真正持有网络小贷牌照的仅几十家。
 
  银监会普惠金融部副主任冯燕在日前召开的银监会近期重点工作通报会上明确表示,为了防范金融风险,保障消费者权益,下一步将“现金贷”业务纳入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范畴。监管部门将按照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多管齐下、综合治理。
 
  尽管新规整体趋严,监管范围超出市场预期,但有业内人士认为,与此前P2P行业整顿的思路一致,“现金贷”整顿也给出过渡期。《通知》提出“各地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明确各类机构的整治主责任部门,摸清风险底数,制定整顿计划”,对相关企业而言,这给予了一个喘息和转型的机会。(记者 钟源)
 
  转自: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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