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期满 外商投资备案由自贸区复制推广全国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作者:胥会云    时间:2016-10-10





  在上海自贸区暂时调整“外资三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三年期满之时,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在全国范围内由审批改为备案。


  10月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简化外资企业等审批管理,营造扩大开放的更好环境。


  会议认为,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经验,通过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营造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是推进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外资企业法等法律的决定,会议确定,今后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凡不涉及2015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类、限制类和鼓励类中有股权、高管要求的规定等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设立及变更一律由审批改为备案。


  采取这一改革措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将减少95%以上。


  商务部8日晚间也发布《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时办法》。与此前的逐案审批相比,根据《暂行办法》,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将简化为三步:通过备案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备案申请材料;二是备案机构对填报信息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对,并对申报事项是否属于备案范围进行甄别;备案人自行选择是否领取备案回执。


  这三步,也将整个备案过程大幅缩短,对申报事项属于备案范围的,备案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而且,备案不作为办理工商、外汇登记等手续的前置条件。


  也就是说,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营业执照签发前,或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办理设立备案手续。


  此次全国范围内的外资企业管理制度的改革,基于中国在四个自贸试验区里面的成功实践。


  2013年10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正式施行。彼时,当时只有28.78平方公里的上海自贸区,获准在三年内暂时调整“外资三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


  时至今日,三年期满。


  当时决定中也表示,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而今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这也说明,自贸区在外商投资管理体制上的实践,已被证明可行。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孙继文曾表示,近3年来,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实施,大幅提高了自贸试验区投资便利化和规范化水平。今年1~6月,4个自贸试验区99%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是通过备案方式设立的,与“逐案审批制”相比较,纸质材料减少90%,办理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减至3个工作日内,受到广泛认可。


  此外,4个自贸区还推出了事前诚信承诺、事中评估分类、事后联动奖惩等做法,三年来未出现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等第三方机构评估认为,自贸试验区内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受惠面广、成效显著、风险可控,已具备在全国复制推广的条件。孙继文表示。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自贸区里施行备案制,所依托的,是负面清单,但到目前为止,全国版的负面清单并未出台。


  而此次,经国务院批准,全国范围内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依据的是《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


  也就是说,就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内的投资,对于涉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限制类和禁止类以及鼓励类中有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的领域,不论金额大小或投资方式新设、并购均将继续实行审批管理。其余的,则实行备案制。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也是四个自贸区施行的负面清单的制定依据之一。自1995年首次颁布以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根据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需要,每隔一段时间适时进行修改,2015年该目录第六次修订,也是历次修订中开放幅度最大的一次。


  从条目上看,限制类条目大幅减少,从2011年版的79条减少到2015版的38条;放宽外资股比限制,“合资、合作”条目从2011年版的43条减少到2015版的15条,“中方控股”条目从2011年版的44条减少到35条。


  国务院常务会议称,有关部门要提升效能,有针对性地加强投资促进和服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鼓励诚信守法。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改备案后,事中事后监管尤为重要。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办法》明确规定,商务主管部门与公安、国有资产、海关、税务、工商、证券、外汇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密切协同配合,加强信息共享。


  同时,商务主管部门应当随机抽取确定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进行监督检查。抽查结果予以公示。


  除进行公示外,《办法》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未能按期履行备案义务,或在进行备案时存在重大遗漏的,商务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而接下来,外商投资的准入管理,还将进一步得到加强和优化。国务院常务会议就提出,下一步还要根据扩大对外开放的要求,继续优化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转自:一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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