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降杠杆顶层设计出台 债转股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明确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作者:刘丽靓    时间:2016-10-11





  国务院10日发布《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这是我国防范化解企业债务问题的重要文件,也是推进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意见明确了通过推进企业兼并重组、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等七个降杠杆的主要途径,提出以市场化法治化的方式开展债转股,并明确了债转股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


  七条路径降杠杆


  《意见》指出,坚持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取向,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通过推进兼并重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强化自我约束、盘活存量资产、优化债务结构、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依法破产、发展股权融资,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推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助推经济转型升级和优化布局,为经济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夯实基础。在推进降杠杆过程中,要坚持市场化原则、法治化原则、有序开展原则、统筹协调原则。


  《意见》提出了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主要途径。一是积极推进企业兼并重组。鼓励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推动重点行业兼并重组;引导企业业务结构重组;加大对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支持;二是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强化自我约束。强化国有企业降杠杆的考核机制;三是多措并举盘活企业存量资产。有序开展企业资产证券化。按照“真实出售、破产隔离”原则,积极开展以企业应收账款、租赁债权等财产权利和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财产权益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四是多方式优化企业债务结构,降低企业财务负担;五是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以促进优胜劣汰为目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六是依法依规实施企业破产,因企制宜实施企业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七是积极发展股权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股票进行股权融资。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探索运用股债结合、投贷联动和夹层融资工具。


  “在降杠杆和债转股过程中,涉及到交易的各个环节都有相应的税收政策支持。”财政部部长助理戴柏华10日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中表示,比如在企业重组方面,规定只要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重组,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相关的税收方面都有相应的减免优惠。另外,在企业的破产注销方面,明确企业破产所涉及到清算的费用以及企业职工工资等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进行扣除。对企业资产证券化方面,规定证券化所涉及到的有关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最后对银行呆账,明确只要是符合“真实损失”原则的呆账,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进行扣除。


  央行副行长范一飞表示,在制定和实施宏观审慎政策、调控货币和信贷供应总量时,会充分考虑降杠杆的需要及其影响,既要为降杠杆创造必要的货币政策空间,又要用还原方法和可比视角来计量货币信贷变化,更加精准地把握货币信贷调控力度和节奏。


  债转股拒绝“僵尸企业”


  为细化和明确具体的实施方式和政策措施,国务院还出台了《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指出,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由各相关市场主体依据国家政策导向自主协商确定。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发展前景较好,具有可行的企业改革计划和脱困安排;主要生产装备、产品、能力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先进,产品有市场,环保和安全生产达标;信用状况较好,无故意违约、转移资产等不良信用记录。


  《指导意见》明确了债转股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即“四个禁止,三个鼓励”:严禁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扭亏无望的“僵尸企业”、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有可能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参与债转股。鼓励面向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包括因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仍有望逆转的企业;因高负债而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成长型企业;高负债居于产能过剩行业前列的关键性企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企业。转股债权范围以银行对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债权为主,适当考虑其他类型债权。转股债权质量类型由债权人、企业和实施机构自主协商确定。


  《指导意见》指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银行将债权转为股权,应通过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多种类型实施机构参与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银行、企业和实施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债权转让、转股价格和条件。经批准,允许参考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国有上市公司转股价格,允许参考竞争性市场报价或其他公允价格确定国有非上市公司转股价格。债转股所需资金由实施机构充分利用各种市场化方式和渠道筹集,鼓励实施机构依法依规面向社会投资者募集资金,特别是可用于股本投资的资金,包括各类受托管理的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实施机构发行专项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金融债券,探索发行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企业债券,并适当简化审批程序。实施机构对股权有退出预期的,可与企业协商约定所持股权的退出方式。债转股企业为上市公司的,债转股股权可以依法转让退出,转让时应遵守限售期等证券监管规定。债转股企业为非上市公司的,鼓励利用并购、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区域性股权市场交易、证券交易所上市等渠道实现转让退出。


  “市场化债转股是降低企业杠杆率的重要举措之一,是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防风险的重要结合点,但市场化债转股绝不是‘免费午餐’。”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在国新办发布会中表示,与上一轮政策性债转股完全不同,市场化法治化是本次债转股的突出特征,在转股对象企业选择,转股资产定价,资金化筹集,股权管理和退出等方面要遵循市场化原则,同时履行相关程序,相关市场主体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享收益,政府不兜底,不干预市场化债转股的具体事务,不搞“拉郎配”,并对原股东不免责。同时,强化监管、强化信用约束、强化追责。


  连维良指出,在开展债转股过程中需防范道德风险,避免借债转股之机恶意逃废债务;防范债转股之后债权变成股权,避免股东权益落实不到位带来的风险;避免债转股之后再重新大幅度举债,造成降而复升的情况。


  “本次市场化债转股的主要目标不是化解银行体系风险。”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表示,今天的银行业和上世纪90年代的银行业已经不能同日而语,今年二季度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只有1.75%左右,资本充足率达到13%以上,拨备覆盖率达到176%,我国的银行业是安全的、稳健的。本轮债转股的债权范围也包括正常贷款等,并非专门针对不良贷款,而是为有效降低企业债务水平和杠杆率,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记者刘丽靓)




  转自: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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