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方“应声”债转股 配套措施研究制订紧锣密鼓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作者:李丹丹 周鹏峰    时间:2016-10-13





  配套细则将涉及转股价格、国有资产转让、优先股发行、股份增发、股权转让等


  一石激起千层浪。作为企业降杠杆的配套文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的出台引起各界广泛关注。上证报记者近日从相关部门获悉,债转股的配套措施、配套细则正在紧锣密鼓地研究、制订过程中,相关的配套细则将涉及转股价格、国有资产转让、优先股发行、股份增发、股权转让等。


  不同于上世纪90年代末实施的政策性债转股,此轮债转股强调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无论从政策制定层面,还是从监管层面,抑或是实际操作层面,都没有先例可循,更没有模板可复制。


  正因为是一块“空白”之地,所以由国家发改委牵头制定的《指导意见》的出台经历了审慎的研究、征求意见阶段,同时要求试点先行,力求积极稳妥地推进市场化债转股,杜绝一哄而上。


  指导“纲领”既定,配套推进工作也将跟上。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债转股的配套措施、配套细则涉及多部门,正在紧锣密鼓地研究、制订过程中。《指导意见》中也对相关部门提出要求——按照分工抓紧完善相关政策,制订配套措施。


  梳理《指导意见》可以发现,相关的配套细则将涉及转股价格、国有资产转让、优先股发行、股份增发、股权转让等。


  如,《指导意见》中提到,允许参考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国有上市公司转股价格,允许参考竞争性市场报价或其他公允价格确定国有非上市公司转股价格。为适应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工作的需要,应进一步明确、规范国有资产转让相关程序。


  再如,意见要求完善优先股发行政策,允许通过协商并经法定程序把债权转换为优先股,依法合理确定优先股股东权益。


  而对于债转股企业为上市公司的,意见要求其增发股份应履行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相关程序,同时其债转股股权可以依法转让退出,转让时应遵守限售期等证券监管规定。


  作为债转股的重要参与方,银行也展现了积极的态度。上证报记者获悉,目前多家大型银行已明确债转股推进事项落地部门,比如建行已明确其市场化债转股业务负责人为授信审批部副总经理张明,中行债转股事宜则由公司金融部负责。


  建行副行长庞秀生12日发表署名文章称,该行将按试点要求和监管政策积极向有关部门报告试点项目和方案,及时反映新情况、新问题,主动配合做好政策效果评估、风险监测以及打击逃废债、净化信用环境等相关工作。按照交叉实施债转股政策导向,积极与企业其他债权人及其他实施机构合作;加强与各类机构投资者合作,积极引入社会资本;与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力量密切配合,确保试点专业性、合规性。(记者李丹丹 周鹏峰)




  转自: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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