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基础性制度确立了
日前,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我国制定出台的首部统一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对各单行法律法规中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相关制度进行了优化和统一,确立了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基础性制度。
8月25日,相关部门负责人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条例》的颁布实施,是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稳定市场预期和信心、促进创业创新的重要举措,也是巩固和拓展我国商事制度改革成果,推动完善更加成熟定型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基础性制度的迫切需要。
废旧立新与时俱进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是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的基础性制度,事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护、市场秩序维护以及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司法部立法二局局长刘长春表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多部规范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创业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现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也逐渐暴露出一些与新时期市场主体发展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
“为使立法更好地主动适应‘放管服’改革需要,更好地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导、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迫切需要废旧立新,制定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刘长春说,《条例》明确在中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规定了市场主体的登记类别和登记原则、登记和备案事项、登记程序以及监督管理具体要求;明确了登记机关履行职责相关要求;明确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市场主体进退自如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局长杨红灿表示,为了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条例》作出了一些新的制度安排。
在市场主体准入方面,《条例》对登记主体、登记程序、登记备案事项、登记规范等4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统一规定,有效提升登记注册便利度。比如,将市场主体普遍具有的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等登记事项进行统一规定,并按照相关法律要求,结合不同市场主体类型的特点,补充规定了登记备案事项。
在市场主体退出方面,《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市场主体的注销制度,最大程度地解决市场主体反映的“注销难”问题,对释放社会资源,充分发挥优胜劣汰市场机制作用具有重要意义。比如,对个体工商户等无需清算的市场主体,可以直接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市场主体,在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后,可以自主选择通过简易注销程序退出市场。
“《条例》对加强注销工作政府与法院联动作出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者裁定宣告破产的市场主体,有关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可以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杨红灿表示。
有望激发更大活力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还建立了市场主体的歇业制度,明确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
“考虑到部分市场主体因客观原因,比如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但仍有较强的经营意愿和能力,为了降低维持成本,借鉴了国际经验,设立歇业制度。”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司长许新建说,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歇业,歇业最长期限不能超过3年。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熊茂平表示,八年多来,商事制度改革取得了积极成效。到目前,我国登记在册的市场主体由2012年的5500万户增长到目前的1.45亿户,增长了将近1.6倍,市场主体的活跃度持续稳定在70%左右。今年上半年,全国新设市场主体1394.5万户,基本恢复到疫情前水平。
“《条例》突出展现了近年来我国商事制度改革的成功实践,巩固和拓展了改革的积极成果,保护和稳定了市场主体预期,对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也为下一步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基本遵循。”熊茂平说,监管部门将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全面做好《条例》实施的各项工作,持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不断扩大改革成效,聚焦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发展壮大,为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促进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记者 王俊岭)
转自:人民日报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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