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近日发布《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试点措施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在前期先行先试的基础上,拟将一批成功的试点措施在更大的范围内复制推广。此举表明我国在对外开放领域迈出了新步伐,展现出我国积极融入全球经济体系、推动制度型开放的坚定决心。
自去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以来,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等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便开始了积极的探索与实践。经过一年多努力,试点地区在多个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形成了一批具有首创性和引领性的制度创新成果。相关成果不仅为试点地区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利益,更为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提供了宝贵经验。
此次《通知》中复制推广的试点措施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人员入境、数字贸易、营商环境、风险防控6个方面。其中,17条措施复制推广至全部自贸试验区,包括开展重点行业再制造产品进口试点、对进口信息技术设备产品符合的相关标准实施供方自我声明、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开展与中资金融机构同类的新金融服务等。另外,还有13条措施复制推广至全国,包括不因原产地证书存在微小差错而拒绝给予优惠关税待遇、预裁定有效期届满前从速对展期申请作出决定、允许进口标签中标注特定形容词的葡萄酒等。这些措施的实施,无疑将为构建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提供有力支撑。
当前,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不可逆转,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必须坚定不移地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为构建开放型世界经济注入强劲动能。接下来,应进一步推动有关创新成果在制度型开放、贸易和投资、国际合作等方面的应用。
首先,复制推广已有制度创新成果,在更大范围内实现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接轨,通过引入新技术、新手段,提高监管的精准化水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吸引更多外资进入,扩大对外开放。
其次,推动贸易新业态的发展,如跨境电商、数字贸易等,从而扩大贸易规模,提升贸易质量。创新成果的应用,引导外资流向高技术、高标准、绿色低碳等领域,优化外商投资结构。
再次,搭建更多国际合作平台,如科技合作园区、创新中心等,促进国内外企业、科研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推动技术、资金、人才等要素的自由流动。通过应用创新成果,积极参与全球治理,如参与制定国际标准、规则等,提升我国在全球经济治理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为对外开放创造更有利的国际环境。
此外,还应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如通过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法规并加强执行力度,为创新成果的应用提供法律保障。强化与国际法律法规的协调和对接,为对外开放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预期的制度环境。(作者:金观平)
转自: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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