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驱动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作者:张金昌    时间:2016-07-05





  国家已将创新置于非常突出的位置,但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着一系列制约创新发展的规定和要求,这些规定和要求如不改变,创新的动力和活力将很难激发,创新促进发展的目标将很难实现。


  软件著作权登记和保护已形同虚设


  软件著作权登记不进行实质性审查,软件创新成果得不到有效保护。软件已成为驱动设备运转、实现网络交易、确保高精尖产品生产必不可少的核心技术,但其知识产权目前却很难得到保护,根本原因是我国软件著作权登记机关在登记时不做实质性审查,导致创新者的创新成果在登记著作权之后的三个月之内,盗版者也可以申请到相同名称和功能的软件著作权证书并得到同样的法律保护。一位软件企业老总曾说,“国内软件创新的领先优势超不过三个月,最多超不过六个月。”意思是即使盗版者不能在三个月内提供创新者同样功能的软件,在六个月之内通过模仿、挖人等手段也总能实现。


  当盗版者拥有创新者同样功能的软件著作权证书之后,创新者的软件就很难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机关的实质性帮助。因为,创新者将盗版者举报到工商执法部门,盗版者出示合法软件著作权证书之后举报就不能成立。1991年通过的《计算机著作权法》中有一条出现著作权争议可以提请著作权主管机关解决,现在执行的法律已经将这一条删除。创新者维权的唯一出路是将盗版者起诉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只能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双方软件的源代码比对。在比对的时候,由于著作权登记机关在登记的时候不做实质性审查,盗版者当时申请提供的根本不是能够实现相关功能的软件的源程序,其比对结果自然是不一致、不存侵权行为的。只有公安部门从盗版者电脑中提取的软件源程序,才有可能得到侵权程序的源代码,才有可能比对出盗版与否。但在盗版者出示合法软件著作权证书之后公安机构和法院都不支持进行强制证据提取保全。


  由于存在上述缺陷,现在我国的软件著作权登记和保护已形同虚设,真正投入资金和精力从事软件创新的企业很难生存。现在的盗版者不是直接盗版创新者的软件,而是以销售自己合法的软件的形式出现,其销售行为还受到法律保护。为什么从事软件创新20多年的雷军放弃了软件创新而通过将中国制造手机的技术高手“挖”到一起而制造小米手机,原因也在这里。现在只有那些刚涉足软件行业的企业和个人,不知道我国软件著作权保护的这种现状,才拥有创新的热情和动力。那些创业多年的企业,要么也变成了通过“模仿者”求生的企业,要么创业失败。一些软件企业老总直言,如果不是因为申请高新技术认证需要企业申请一定数量的软件著作权证书,他们根本就没有必要申请软件著作权保护。


  科研成果评价制度存在严重缺陷


  科研成果评价制度存在严重缺陷,科研人员缺乏技术创新的动力和热情。最近十多年我国高校和科研机构的成果评价制度发生了明显变化,评价一个科研人员水平的标准不是实现了何种技术创新或突破,而是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了多少论文。甚至一些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只认发表在美国核心期刊上的论文。


  这种评价制度带来了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即科技和经济在各自的体系中循环,两张皮问题始终无法解决。能够发表在核心期刊上的论文需要有理论模型的支持、需要有大样本数据的检验,这种论文要么企业看不懂,要么看懂之后发现也没有实用价值。而企业急需的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科研人员又不愿意干,主要是做这种研究和创新之后的成果都是技术性、操作性和个案性质的,很难发表在核心期刊之上。这些成果如果发表在一些专业性杂志上则又不算数。由此形成了企业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科研人员不愿意去做,科研人员疲于发表论文,科学研究和经济生活之间的距离越来越大。尽管国家为了促使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协同创新,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政策,但企业通常忙于应对市场竞争和功能模仿,科研人员从时间上、精力上和用途上都不愿意承接企业期望的研发。


  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难在哪里?难在期刊数量一年增加不了几本,各单位对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的数量要求却在不断增加。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的制度规定已经蔓延到了医院,一些医院没有多少临床经验、发表了许多论文的大夫就能够当上主任大夫,而那些临床经验丰富、能够治病救人却没有多少核心期刊论文的大夫就只能当“主治大夫”。


  能够从事技术创新的人才也越来越少。自建立综合性大学改革以来,各专业高校均从过去的专业教育向通才教育转变,大学生在学校学不到几门专业课程,毕业之后很难承担起专业领域的技术创新工作。而研究生教育又以撰写毕业论文和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为基本要求,致使研究生在专业领域也得不到多少培训,主要培训的是“洋八股”式的核心期刊论文写作能力。


  过去国家级研究所大多数已改制为企业,从事与自己企业相关研发和销售,过去那种分工细致、门类齐全、跟踪掌握国内外最新技术动态的专业研究室和研究人才已非常稀少。一般企业很难得到这些改制之后研究所企业的技术或智力支持。老一代专业技术人员陆续退休,新一代毕业生承担不了企业的技术创新工作,有能力的科研人员又不愿意承担企业的技术攻关任务,致使在我国全面出现了真正懂技术的专业人才缺乏的现象。


  企业创新能力不足的制度性缺陷


  现在企业的技术创新成果也很难得到法律保护。按照现行的禁业限制规定,企业要求员工离职时保守技术秘密,必须要给其支付一半工资的经济补偿。这就意味着,其他企业在高薪挖走这个员工的时候,他不但能够得到更高的工资,还能够得到原企业的经济补偿,何乐而不为?现行法律还规定,如果原单位停止支付保守技术秘密的经济补偿,员工也就没有行驶保守秘密的义务。并且法律还规定,所有要求员工保守秘密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这就是说,创造新技术的企业必须要在两年内收回其技术创新投资,否则两年之后这种创新就变成了公共产品。有多少行业的技术创新和投资收回周期能够在两年内实现,可能除了现在的互联网企业和互联网业务之外,就没有多少个了。一般制造业企业的技术创新投资,从产品设计、研发开始,到制造样品、试生产、批量生产,需要3—8年的时间。在这种制度环境下,有多少企业还愿意去干技术创新这种给他人培养人才、给他人开发产品的傻事?


  要深刻认识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创新能力不强的一些制度性缺陷,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重新赋予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人员创新热情和活力。


  首先,软件著作权登记时要必须进行实质性审查,审查申请保护的软件功能是否有与其对应的软件源程序,审查提交申请的软件源程序是否存在侵权他人权利的情况。如果作为收取申请人软件源程序的登记机关不做这种实质性审查,再就没有其他机构和个人能够实现。现在不需要源程序就能申请到软件著作权的中介机构非常多,就是钻登记机关不做实质性审查的空子。不是登记机构不需要软件源程序,而是中介提供什么东西都可以作为源程序,只要源程序文档页数达到要求数量就能够获得软件著作权。通过公示三个月没有异议便授予软件著作权的做法没有任何实质意义,因为外界并不知道申请人提交的源程序,很难提出异议。登记机构不做实质性审查,因为软件著作权登记收费太低,这个理由是不成立的。为了保护自己的创新成果,申请者是愿意多缴纳申请费用的。还有一种理由认为有一些国家对软件著作权登记也不做实质性审查,问题是在这类国家即使没有发表的手稿、草稿等知识产权也都能够自动得到法律的保护,而我国现阶段的现实国情也只能是保护申请登记的知识产权。


  其次,要彻底取消已经渗透到各个领域关于核心期刊发表论文的数量的规定。那些解决企业操作性、技术性问题的思路、办法,很难发表在核心期刊之上,也应当作为科研成果统计并被认可。应该将解决了多少企业或社会生活现实问题纳入科研人员的考核评价体系。对于擅长讲课的老师也不应该强制要求其发表论文,也可以根据其培养学生的数量和质量授予教授、副教授职称。


  第三,科教体制要重新定位和调整。九年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可以以追求素质教育和通才教育为主,但大学阶段教育必须要以专业知识教育和技能培养为主。过去在本科阶段开设20多门专业课的良好习惯应当恢复。研究生教育也要以解决实际问题或技术难题为主,一些解决了现实中技术难题但没有发表论文或论文的字数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研究生也应当准予其毕业并授予学位。为了培养技术创新型人才,有必要恢复国家级的公益性质的专业研究所,专门从事技术开发和研究工作,服务全社会。


  第四,有关禁业限制的规定要恢复到过去合理的规定上来。过去的规定是当企业提出的禁业限制保守技术秘密要求影响到被限制人找到正常工作时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但现在的规定是无论被限制人能否找到工作,只要要求保守密码企业必须支付经济补偿。过去的禁业限制规定一般时间为三年,企业和员工可以协商确定更长的期限。但现在的规定一律不得超过两年。因此要恢复到过去合理的制度规定上来。




  转自:中国经济时报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凡转载文章及企业宣传资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版权事宜请联系:010-65363056。

延伸阅读



版权所有: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京ICP备11041399号-2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5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