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专利调查数据报告》解读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作者:孙迪    时间:2016-08-17





  编者按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首次发布了《中国专利调查数据报告》,内容涵盖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公开了大量的第一手数据。为充分利用调查成果,国家知识产权局计划今后按年度将专利调查数据对外公开,为政府决策和政策研究提供更好的数据服务。本报特开辟专版,深入解析报告中我国关于有效专利实施、专利保护、专利权人研发等方面的状况,以飨读者。


  有效专利实施促创新驱动发展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首次发布了《中国专利调查数据报告》(下称报告),其中,我国有效专利实施和产业化状况作为一个重要专题予以呈现。专题研究显示,我国有效发明专利实施率达到五成,为50.9%,有效实用新型专利和有效外观设计专利实施率较高,分别达到59.0%和60.1%,3种有效专利整体实施率达到57.9%。“这组数据令人振奋!过去常有人诟病我国专利实施率低,甚至有人说这一数字不到5%,如今,我们用超过五成的数据交出了漂亮的‘成绩单’。”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冯晓青表示,近年来,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地方层面,均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促进专利的转化实施,这进一步提升了我国的专利实施率的提高。


  报告显示,我国有效发明专利实施率为50.9%,其中企业最高,达67.5%。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谋求运用专利这一武器,“攻城略地”抢占市场,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如今,专利日益成为企业提高竞争力的重要因素,国外很多跨国公司专利申请和授权数量动辄以万计,产品、技术领域可谓专利云集,甚至形成了所谓专利丛林。专利丛林现象深刻体现了专利在企业竞争中的独特地位和作用,也折射出当前企业技术和市场竞争的白热化程度。为了在技术竞争中占据优势,很多企业除了自身开发专利技术以外,还积极寻求购买、许可使用他人专利。例如,早前谷歌公司收购了摩托罗拉移动公司7500件专利申请和1.7万件专利,代价是125亿美元。在该笔专利收购业务中,谷歌公司的真正动因是以专利扩大其安卓系统的实力,在与其他巨头抗衡中占据优势。尤其值得指出的是,企业拥有专利并不能必然产生上述效果,而必须通过从战略高度将已积累的大量专利有效实施才能实现,这也是我国企业有效发明专利实施率高达67.5%的根本原因。”冯晓青说,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从研发到生产,有一套成熟的运作体系,这也为其专利实施提供了便捷的条件。


  在此基础上,按照企业规模来看,微型企业实施率最低,为51.3%,中型企业最高,为69.9%,大型企业和小型企业略低,分别为68.3%和66.8%。微型企业中初创企业占相当比例,拥有专利的企业又以科技型企业为主,其发展较为依赖专利等创新资产。“与大中型企业相比,微型企业在促进专利实施运用的条件方面相对欠缺,相对而言,微型企业比较需要政府提供更好的环境和政策支持。”冯晓青说。与此同时,也有业内专家认为:“中国企业特别是中国的大型企业,在专利运用上应该承担主要的责任并起到主要的推动作用。这是因为,首先外部市场环境与国际竞争要求大型企业持续优化生产与经营,其次是我国大型企业肩负着振兴民族工业与实现中国梦的历史使命,再次是我国大型企业具有中小企业所不可比拟的研发人才与资金实力。一旦我国大型企业率先在全国成为了创新驱动发展、重视知识产权、完成企业自身的转型升级的榜样,那么这将对我国经济整体完成转型升级起到重大的牵引作用,将带动中小微企业的研发和创新发展,从而形成一个创新驱动发展的社会产业链条。”


  就内资企业而言,又分为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从实施方式来看,国有企业有效发明专利产业化率、专利许可比率和转让比率分别为45.0%、5.7%和4.4%,均低于内资非国有企业。对此,冯晓青认为,对于非国有企业而言,没有可以长期依赖的资源,唯一可依赖的就是创新,只有将创新成果真正转化实施,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除此之外,根据专利拥有规模的不同,专利权人之间实施率差异明显。随着专利权人拥有专利数量的增长,实施率出现“先升后降”的情况。拥有3件至9件专利的专利权人有效发明专利实施率最高,达到62.4%,而拥有100件以上专利的专利权人有效发明专利实施率最低,为43.7%。


  与其他类型专利权人相比,高校有效专利实施率明显偏低,仅有9.9%,按照专利类型来看,有效发明专利实施率为13.5%,有效实用新型专利为9.3%,有效外观设计专利为9.0%。从实施方式来看,高校有效发明专利中进行专利权许可和转让的比率分别为3.3%和5.2%,但有效发明专利产业化率仅为2.2%,与有效发明专利全国平均35.6%的产业化率存在较大差距。“造成高校专利实施率明显偏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主要的是发明人意识与政策导向问题。”冯晓青表示,目前,我国高校存在重发明创造轻转化推广、重成果轻运用、重数量轻质量等问题,而且在众多高校科技评价体系中,科研项目多少、发明专利及授权数量、发表学术论文篇数和科技成果奖项等成为科研人员的主要考评指标;在选题及投入上,重视新项目新研究,轻视成果的市场化、商品化;在激励政策上,一次性的奖励方式和计入绩效工资总额的相关规定难以有效激发科研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因此,要提升高校专利转化率,就必须从根本上重视起来,打造产学研一体化体系,让高校创新成果不再束之高阁,而是真正贴近市场,为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贡献力量。”(本报记者李群)


  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


  据《中国专利调查数据报告》(下称报告)显示,近年来,我国专利权人遭遇侵权比例显著下降,大多数专利权人呼吁提高专利保护强度,尤其是希望专利管理机关主动查处侵权行为。“专利侵权比例的下降是知识产权保护取得成绩的重要表征,其背后包含着大量的工作。要进一步巩固成果、提高专利保护强度,需要在思想上重视、行动上落实这两方面再下功夫。”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刘海波告诉记者。


  调查显示,自2010年至2014年,各类专利权人遭遇侵权的比例显著下降。然而在知识产权保护取得显著成绩的同时,近七成的专利权人仍然不满当前专利保护水平,需提高专利保护强度,尤其是36.8%的科研机构认为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大幅强化。“和前几年相比,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有较大改善,但还需继续努力。”刘海波认为,应当从政策层面和权利人自身层面共同努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改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知识产权侵权往往是侵权人在衡量了侵权行为的成本和收益后作出的经营策略。政府层面出台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权利人自身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如此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大了侵权成本、增加了侵权难度,从而减少侵权行为。”刘海波指出,从政策层面看,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到《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从建立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到明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重点任务分工,都对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做出部署;从自身管理层面看,近年来,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都加强了自身的知识产权管理,在制度建设、资源投入和能力提升等方面都有了较大提高,这些无疑都有效减少了侵权行为的发生。


  “要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就应当进一步从这两个方面予以措施强化。一是把有效的政策性举措,上升为法律手段;二是各地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有利于本地创业创新的政策措施;三是权利人总结经验,参考借鉴成功案例,进一步管理好、运用好知识产权;四是权利人在探索运用管理自身知识产权时,要积极借助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资源和力量。”刘海波认为。


  在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不断增强的同时,越来越多的专利权人也指向明确地提出,知识产权保护需要更大的来自专利管理机关的执法力量。数据显示,60.4%的专利权人希望专利管理机关主动执法查处侵权行为,较2010年上涨了近一倍;而在遭遇侵权时选择第一时间向专利管理机关举报的专利权人达到45.7%,较2010年上涨了近20个百分点。“越来越多的专利权人选择行政执法解决专利侵权问题,表明我国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越来越得到权利人的认可,是我国专利行政执法越来越深入人心的体现。”刘海波指出,近年来,我国专利行政执法部门不断适应新形势,在展会、电商等专利侵权易发领域,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取得了较好效果。在有力威慑侵权者的同时,提振了权利人对行政执法的信心。这是越来越多的权利人选择行政执法保护自身权益的根本基础。


  数据显示,24.3%的权利人在遭遇侵权时选择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数字比2010年翻了一番;同时,8%的权利人选择既向行政机关提出处理请求,也向法院提起诉讼。从数据中可以看出,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的衔接也是权利人的重要需求。“建立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模式是我国专利保护的基本原则。这两条途径各有所长、各有所短,怎样取长补短、争取全局性、系统性优化,一直是我国专利管理机关和法院探索的课题。”刘海波指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统一的大系统,专利行政管理机关和法院都是这个系统的组成要素,各个组成要素要依据系统整体的阶段性目标设计互动方略。“例如现阶段我们的目标是减少专利侵权,就可以围绕这个目标设定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解决方案。专利行政管理机构在处理专利侵权时,可以在处理过程中为可能发生的后续法律行为做好准备;法院也与专利行政管理机构对接,为其专利保护行为提供专业支持。”刘海波表示,当前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知识产权运用形式越发多样化,获利模式也越来越丰富,对专利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应当采取上述系统科学方法,面向目标、制定策略、投入资源、采取行动,积极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


  “知识产权保护是个系统工程,要想做好、并且越来越好,需要下大力气研究其中的规律。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双轨制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特色,其中行政执法更是特色中的特色。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大背景和新形势下,该怎样发挥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特长,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是个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刘海波说。


  自主研发为企业发展之源


  四成以上国内企业专利权人的研发强度超过5%;企业规模与研发投入强度呈现出负相关关系;近半数企业研发经费支出中用于专利活动的比例低于10%……在《中国专利调查数据报告》(下称报告)中,我国专利权人研发状况的调查结果引人深思。“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我国有专利活动主体比例逐年提高,特别是有专利活动主体的研发投入提升、创新能力增强,成为企业发展的能量之源。尽管有专利活动主体的研发状况并不能全面反映我国的整体现状和趋势,但能一定程度表明我国专利工作的成绩和问题,具有典型性和指引性。”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许春明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报告显示,四成以上的企业专利权人表示,其研发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在5%以上,另有16.4%的企业专利权人研发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超过10%,而内资企业的研发投入强度要稍大于外资企业。“这是一组非常可喜的数字。研发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是衡量研发投入强度的核心指标,微观上反映企业对创新研发的重视度和信任度,也反映企业经营战略的选择和定位;宏观上反映国家对创新的激励保障水平,反映创新研发的活跃度。”许春明表示,这组数字一方面说明我国有专利活动企业已认识到创新研发对于企业经营发展的战略性意义并付诸行动,唯有不断地创新研发方能赢得市场竞争优势,方能形成企业经营的良性循环;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创新主体对国家保障创新利益回报的信任和信心,反映我国激励市场主体创新的制度和政策运行已初现成效。对于我国内资企业的研发投入强度要稍大于外资企业,许春明则提醒我国企业,其原因可能是外资企业的研发主要留在其本土国或本地区,切不可由此对企业研发工作掉以轻心。


  实际上,近年来我国企业的研发投入不断加大。以华为公司为例,其2015年的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达15%,近600亿元,比2014年的408亿元增加了188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46.1%。根据统计,华为从2006年以来,其研发投入累计超过2400亿元,2006年,华为研发投入仅为68亿元,此后每年保持阶梯式增长。如此大的研发投入在专利申请方面得到了正面的体现,华为目前已经累计申请了5.255万件国内专利和3.0613万件外国专利。华为公司有关负责人还曾表示,华为未来仍将继续加大基础研究领域的创新和研发投入,逐步将收入的20%至30%用于研究和创新。同样作为我国通信业翘楚的中兴通讯,2015年全年研发投入占营收则为12.2%,而其今年一季度研发占比上升至13.96%。许春明表示,毫无疑问,以华为公司、中兴通讯为代表的有专利活动企业的研发经费高投入带来了市场成功的示范和引领。星星之火可以燎原,这些企业注重创新敢于投入的做法对于实现以点带面、全面开花结果,甚至对于我国企业的经营模式转型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具有重大意义。


  报告同时显示,在内资企业中,非国有企业的研发强度要大于国有企业。2014年研发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在1%以下的国有企业占比高于其他类型企业,达到26.9%,非国有企业的占比为16.8%。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高于5%的非国有企业占比为42.6%,而国有企业这个比例为28.2%,差异较大。从企业规模看,总体来说,企业规模越大研发投入越弱。大型企业2014年研发经费在主营业务收入1%以下的占比明显高于其他类型企业,占比为31%。但是研发强度在3%至5%的大型企业占比达到36.0%,这一比例高于其他规模类型的企业。微型企业表现较为极端,其研发强度低于1%的企业占比达到26.0%,但是高于10%的企业占比也达到了28.0%,显示大量的微型企业研发投入很低,但是也有大量的微型企业在从事创新工作。“从上述调查数据可以发现我国有专利活动企业的创新研发投入的悖论性特点:国有企业集聚了创新人才和创新资源,研发投入强度却低于非国有企业;大型企业更有能力和条件进行研发投入,研发投入强度却不及中小企业;微型企业最具创新活力,但研发投入强度两级分化。”


  对于这一现象,许春明认为这些现象的形成既有历史性体制原因,也有现实性市场原因。由于我国原有创新体制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在历史的惯性驱使下,长期以来,我国创新体制存在着严重制约创新能力提升和创新驱动发展的弊端。这集中表现为:创新研发和市场竞争未能充分结合、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没有真正确立、产学研结合不紧密、创新资源配置过度行政化、创新资源分散重复封闭低效等问题突出,创新研发人员的积极性未能充分发挥等。


  “化解我国企业创新研发中的悖论性问题首先要让创新研发与市场竞争紧密融合。要让技术创新成为经济发展的驱动力,就必须遵循经济发展的市场规律,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功能,形成技术创新的市场导向机制,要突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需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政府的职责在于优化创新环境、注重创新人才培养、加强知识产权法制保障、营造技术创新文化、提供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其次,要强化企业在创新研发中的主体地位。目前,我国创新体系整体效能还需大幅提高,创新活动在一定程度上仍存在分散、封闭、重复的现象。国有企业、科研院所等国家队创新资源、创新人才集聚,但容易脱离市场;竞争性企业创新需求业已形成,但创新主体地位未能真正确立,创新资源缺乏;尤其是小微企业有创新激情,创新的市场结合度高,但创新能力不足、创新资源匮乏,导致创新活力又未能充分激发。因此,加强统筹部署和协同创新、提高创新体系整体效能势在必行。这就需要国有企业、科研院所走出‘围墙’,走向市场,实行市场化;企业真正承担创新研发的‘主力军’角色,成为创新研发的核心主体。”许春明告诉记者。


  报告显示,在近半数企业研发经费支出中,用于专利活动的比例低于10%,对此,许春明表示,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应当主要用于研发活动本身,用于研发人员经费支出和研发设备、材料、设施购置支出以及专利活动支出。调查结果所显示的专利活动支出比例不高的原因可能是我国企业目前的专利活动尚处于初级阶段,专利活动的支出主要是专利申请费用、专利维持费用和专利代理费用,再考虑到各级政府的专利政策,企业的专利活动支出就会更低,甚至没有支出。“其实,专利申请和维护只是企业创新研发成果权利化的起点,企业专利活动还应包括专利检索分析、专利侵权预警分析、专利挖掘、专利布局、专利维权、专利运营等,有条件的企业应建立专利信息数据库、专利战略机构、专利运营机构,从而扩展和深化专利活动,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许春明强调。(本报记者孙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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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1%


  2014年我国专利权人开展专利研发活动的平均周期主要集中在3年以下(不含3年),比例高达83.1%。0.3%


  从研发经费的主要来源来看,企业的资金主要源于企业自筹,主要依靠自筹的企业占比高达96.4%。主要依靠政府及其他资金来源的企业占比较低,分别为16.3%和11.1%,而研发经费来源于国外的企业占比极少,只有0.3%。


  68.6%


  2014年,我国有效专利实施率为57.9%。从专利权人类型来看,企业的专利实施率相对较高,为68.6%。


  16.3%


  2015年调查显示,企业中近八成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在2人及以下,16.3%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在3人至5人之间。其中,企业所拥有的专职人员与兼职人员在各人数分段中分布相似。


  61.0%


  调查显示,61.0%的企业具有统一的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近八成的高校和科研单位已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科研单位中,尚未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占24.2%,而高校这一比例为9.7%。但是,兼职管理机构在这两类权利人主体中占比均为多数,其中高校70.5%的管理机构是兼职管理机构。


  100万


  九成以上企业每年投入专利申请、维持与诉讼的费用在100万元以下,其中,投入专利申请、维持与诉讼的费用在1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为55.1%,另有4.9%的企业没有相关费用支出。


  14.5%


  专利权人声称遭遇侵权的比例为14.5%。从不同专利权人来看,遭遇过侵权的企业、科研单位和个人比例比较接近,均超过一成;相对而言,遭遇过侵权的高校比例较低,为5.5%。遭遇侵权后,38.2%的专利权人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在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的专利权人中,高校占比仅为15.7%,明显低于其他三类专利权人(占比均超过30.0%);而在采取行为的群体中,各种维权措施的选择比较均衡,均在15.0%左右。


  57.9%


  2005年至2014年,专利实施率有所波动,集中在57.0%至75.0%区间范围。


  2012年专利已经开始实施的比例为74.1%,连续两年持续上升,达到历史最高水平。自2013年,专利实施率开始回落,降至69.2%;至2014年,再度下降至57.9%,成为开展调查以来的最低水平。


  18.3%


  与其他类型专利权人相比,科研机构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更强烈,36.8%的科研机构认为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大幅强化,18.3%的企业也认为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大幅强化。


  (摘自《中国专利调查数据报告》)


  转自: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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