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土地储备、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后,又一个全国性的“市政收益债”品种——棚改专项债券问世。近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了《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有序推进试点发行工作。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启动新的三年棚改攻坚计划,2018年开工580万套。为了规范棚户区改造融资行为,两部门联合印发办法,要求有序推进试点发行工作,探索建立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相对应的制度。
上述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纳入国家棚户区改造计划,依法实施棚户区征收拆迁、居民补偿安置以及相应的腾空土地开发利用等的系统性工程,包括城镇棚户区(含城中村、城市危房)、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等。
办法明确,省一级政府为棚改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经省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棚改专项债券。债券资金由财政部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由本级棚改主管部门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试点地区的棚改项目应当有稳定的预期偿债资金来源,对应的纳入政府性基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专项收入应当能够保障偿还债务本金和利息,实现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
办法指出,棚改专项债券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市场化方式发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交易场所发行和流通。棚改专项债券期限应当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迁和土地收储、出让期限相适应,原则上不超过15年,可根据项目实际适当延长,避免期限错配风险。
转自:中国煤炭报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凡转载文章及企业宣传资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版权事宜请联系:010-65363056。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