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近日发布《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有关股东减持股份行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出台相关规则。
2016年1月,证监会曾发布规定,引导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规范、理性、有序减持。然而,随着市场情况不断变化,现行减持制度暴露出一些问题:一些上市公司股东集中减持套现问题比较突出,市场反应强烈;上市公司股东和相关主体利用“高送转”推高股价配合减持以及利用大宗交易规则空白“过桥减持”等时有发生。这严重影响了中小股东对公司经营的预期,也对二级市场尤其对投资者信心造成负面影响。
对此,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本次规定主要包括7方面。
一是完善大宗交易“过桥减持”监管安排。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出让方与受让方都应遵守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持有时间等规定。二是完善非公开发行股份解禁后的减持规范。持有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在锁定期届满后12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应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限制。三是完善适用范围。对虽不是大股东,但如果其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每3个月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该部分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四是完善减持信息披露制度。增加了董监高的减持预披露要求,从事前事中事后全面细化完善大股东和董监高的披露规则。五是完善协议转让规则。明确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类似协议转让的行为应遵守该减持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股东协议转让股份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在一定期限内继续遵守减持比例限制。六是规定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时与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七是明确股东减持应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有违反的将依法查处;证券交易所对异常交易行为可依法采取限制交易等措施。
此次修改完善上市公司有关股东减持股份制度,对当前实践中存在、社会反响强烈的突出问题作了针对性的制度安排。既维护二级市场稳定,也关注市场的流动性;既关注资本退出渠道是否正常,也保障资本形成功能的发挥;既保障股东转让股份的应有权利,也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既考虑资本市场的顶层制度设计,也关注市场面临的现实问题,着眼堵塞现有制度漏洞,避免集中、大幅、无序减持扰乱二级市场秩序、冲击市场信心。
下一步,证监会将加大对违法违规减持行为的打击力度,特别是对于减持过程中涉嫌虚假信息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严格执法,从严惩处,确保市场主体严格遵守制度规范,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记者许志峰)
转自: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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