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规范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


时间:2010-12-24





  本报讯 为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管理,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平竞争,财政部近日制定印发了《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费用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要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财政部表示,这一试点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该《办法》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费用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要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金融企业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注册会计师人数、经营年限、业务规模、执业质量记录、职业道德记录等方面的资质要求。


  在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招投标过程中,要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原则和具体的操作规范。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要按企业章程规定履行决策程序。金融企业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和签字注册会计师要实施“双重轮换制度”,即金融企业连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5年,签字注册会计师连续承担同一金融企业审计业务不超过5年。


  财政部表示,该《办法》的出台实施,对于进一步提升金融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推动金融企业外部审计业务市场有序公平竞争,维护金融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监督和管理,促进国有金融资产保值增值,具有积极意义。

来源:中国保险报


  转自: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凡转载文章及企业宣传资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版权事宜请联系:010-65363056。

延伸阅读



版权所有: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京ICP备11041399号-2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5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