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就《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近年来,食品销售连锁企业食品安全舆情频发,食品销售连锁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方面存在定义范围不清、责任划分不明、总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市场监管总局表示,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辐射地域广,门店、从业人员、消费者众多,经营食品数量大、品种多,供应链条长、环节多,公众关注度较高,食品安全管控不严格、不到位易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为加强食品销售连锁企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切实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促进食品销售行业高质量发展,亟待细化食品销售连锁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明确监管要求,压实总部、门店等各方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规定(征求意见稿)》共34条,重点明确了各级管理事权、风险防控要求及法律责任等。
明确管理权限。《规定(征求意见稿)》适用范围包括食品销售连锁企业的总部、分支机构、门店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销售连锁企业食品安全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不同数量门店的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分别由省级、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省、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食品销售连锁企业的食品安全风险状况对总部、分支机构进行提级管理。
明确总部风险管控要求。《规定(征求意见稿)》要求食品销售连锁企业建立健全覆盖从总部到门店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总部应结合实际情况设置独立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依法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细化制定《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责任》《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等制度。
总部、分支机构和门店应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总部的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应覆盖分支机构、仓储及配送中心和门店,门店应及时报送存在的问题,形成系统闭环。
明确总部不得转嫁食品安全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要求食品销售连锁企业的总部以合同约定、建立管理制度等方式,明确其与门店的食品安全责任,将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作为门店准入的必要条件,明确评价、惩戒、退出等具体要求。总部不得通过签订合同、约定免责条款等方式转嫁食品安全责任。
明确相应管理要求。总部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仓储及配送中心、门店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总部应当加强食品供货者管理,建立统一的食品供货者遴选、评价和退出机制。实施统一采购的企业,总部应当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做好食品进货查验记录,采取措施保证仓储及配送中心、门店能够及时查询、获取相关进货查验凭证及记录信息。总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及风险信息收集制度,及时告知分支机构、门店停止采购、销售有食品安全风险的食品。
总部应当统一建立食品安全投诉处置监督机制,畅通投诉渠道,及时解决消费者合理诉求,并对门店投诉处理结果进行监督。
鼓励总部统一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食品进货查验、贮存管理、配送管理、验收管理、销售管理、门店巡查检查、人员培训考核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等落实情况的电子化记录。
明确相应法律责任。明确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未按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开展采购和配送管理,总部转嫁食品安全责任等违法违规情形和相应罚则。总部、分支机构以及门店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性质恶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将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记者 杨晓晶)
转自:中国食品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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