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近日联合最高法、最高检等11家相关单位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并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意见》明确了省级、市地级政府(包括直辖市所辖的区县级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根据有关职责分工,可指定有关部门或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工作。
《意见》重点围绕显著轻微、简单和重大三类案件,分别规定了判定原则和办理要求。按照要求,应当使用各项技术手段,全面调查生态环境损害违法行为发生频次、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和造成的实际损害。
根据“谁损害、谁承担修复责任”的原则,生态环境损害和被损害双方进行磋商。磋商达成一致后,签署相关的赔偿协议,其中包含协议双方基本信息、生态环境损害事实、修复目标、修复方案等意见,还规定有履行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及期限,修复效果评估方式及期限,违约责任的承担和其他有必要明确的内容等。
《意见》规定,经磋商达成赔偿协议的,可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磋商不成的,应当及时提起诉讼。对于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赔偿义务人,由人民法院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转自:经济日报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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