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日对外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金融租赁公司监管,防范金融风险,优化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据了解,办法修改完善了主要出资人制度。提高金融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增强风险抵御能力;新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境外制造业企业三类主要出资人类型;适当提高主要出资人的总资产、营业收入、注册资本等市场准入标准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强化主要出资人的股东责任。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办法将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1%。一是有利于压实股东责任,促进股东积极发挥支持作用;二是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避免由于股权过度分散导致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等问题;三是有利于明确金融机构的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防范股东通过代持、隐瞒一致行动关系等方式规避监管、违规操控甚至掏空金融租赁公司等问题。
同时,办法强化了业务分类监管,按照业务风险程度及所需专业能力差异,进一步厘清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范围,删除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严格业务分级监管;加强公司治理监管,进一步明确了金融租赁公司党的建设、“三会一层”、股东义务、薪酬管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监管要求;强化风险管理,规范涉外融资租赁业务,完善业务经营规则。
在监管指标方面,该负责人表示,办法新增杠杆率及财务杠杆倍数指标,其中杠杆率指标不得低于6%,财务杠杆倍数指标不得超过10倍;将拨备覆盖率由不低于150%下调为不低于100%,在确保损失准备能够有效覆盖预期信用损失的基础上,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新增租赁应收款拨备率、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覆盖率等指标,进一步完善监管指标体系。(记者 张千千、李延霞)
转自: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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