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发展鼓励清单、负面清单和项目公司业务正面清单的通知》答记者问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24-08-29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引导金融租赁公司聚焦主责主业,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原则,更好发挥特色化功能,提供专业化金融服务,助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发展鼓励清单、负面清单和项目公司业务正面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通知》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2023年10月,金融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的通知》(金规〔2023〕8号,以下简称8号文),初步明确了金融租赁公司鼓励清单和负面清单范围,列举了鼓励探索发展的重点业务领域,并将古玩玉石、字画、办公桌椅、报刊书架、低值易耗品以及乘用车之外的消费品作为禁止性业务领域。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强化租赁业务发展正向引导,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发挥专业优势,做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五篇大文章”,金融监管总局在8号文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通知》,引导金融租赁公司根据国家重大战略优化业务规划,调整业务结构,倾斜资源推动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通知》主要包括正文及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发展鼓励清单(以下简称鼓励清单)、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和项目公司业务正面清单(以下简称正面清单)三项附件,具体内容如下:


  《通知》正文明确了相关清单的上位法依据和与时俱进更新调整机制,同时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根据清单完善内部准入要求,调整业务规划,跟踪研判行业发展趋势并定期报送清单落实情况等。


  鼓励清单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将农林牧渔、新能源、医药、船舶和海洋工程等27个产业中的农业机械、风电光伏、光热发电、医药研发、船舶等重要设备和重大技术装备纳入鼓励清单范围。负面清单重申了8号文中的禁止性业务领域要求,并明确新老划断原则,妥善处置存量业务。正面清单则是在《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管理办法》(银保监办发〔2021〕143号)第三条规定的租赁物范围基础上,结合前期部分金融租赁公司试点开展项目公司集成电路融资租赁业务经验成效,增加了集成电路和算力中心设备,以更好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算力基础设施发展。


  三、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围绕《通知》落实开展哪些工作?


  一是强化监管引领。金融监管总局将建立健全统计监测制度,优化监管评级体系,将金融租赁公司落实情况纳入日常监测和监管评级评价工作。各金融监管局要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督促指导,对落实不到位、执行走偏等问题及时纠正。


  二是鼓励经验交流。金融监管总局将指导各金融监管局、行业协会加强调查研究,组织金融租赁公司沟通交流,及时总结并反馈良好做法和意见建议,加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


  三是与时俱进做好政策更新。金融监管总局将加强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行业主管部门沟通衔接,密切跟踪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变化,及时更新清单内容。


  转自:金融监管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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