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改委:企业债发审职责划转设置6个月过渡期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23-04-26





  4月21日,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过渡期工作安排的公告。两部门表示,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做好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工作衔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就过渡期工作安排公告如下。


  一、过渡期期限设置


  为确保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工作的有序衔接和平稳过渡,设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时间为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前,中国证监会将及时向市场公告企业债券管理的整体工作安排。


  二、过渡期内企业债券受理审核、发行承销、登记托管等安排保持不变


  (一)中国证监会指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负责受理工作,中央结算公司、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负责审核工作。对于已受理未注册的企业债券申请,继续由中央结算公司、交易商协会推进相关工作。


  (二)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发行条件、信息披露及申报文件格式内容、报送方式等事项,按照现有企业债券相关规定执行。


  (三)企业债券仍在中央结算公司簿记建档、招标发行,并执行现有企业债券相关规定和要求。对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完成注册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债券注册通知书,可按程序继续发行。


  (四)企业债券仍在中央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托管,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挂牌交易。


  三、过渡期内企业债券发行注册、监管执法、风险防控等工作有序衔接


  (一)中国证监会履行企业债券发行注册职责。中央结算公司、交易商协会已受理未注册的企业债券申请,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等依法履行对企业债券的监管和风险防控职责,参照公司债券做好企业债券日常监管、稽查执法和风险防控相关工作。


  四、压实企业债券发行人和相关机构责任


  (一)企业债券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相关信息。企业债券发行人应当加强募集资金管理,认真落实偿债保障措施,切实保护债券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企业债券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债权代理人等中介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认真履行义务,勤勉尽责,严格落实执业规范和监管要求,切实维护债券市场良好生态。


  (三)中央结算公司、交易商协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要求做好企业债券发行审核、日常监管、风险监测和维护市场平稳运行等相关工作,提供高效、便捷、优质、透明的服务,并自觉接受监督。


  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经济日报记者 李华林)


  转自:经济日报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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