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对原产美国和欧盟单模光纤继续采取反倾销措施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23-04-25





  4月21日,商务部官网发布了《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公告显示,2011年4月21日,商务部发布2011年第1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11年4月22日起5年。2017年4月21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20号公告,决定自2017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2018年7月10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53号公告,将美国公司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调整为33.3%—78.2%。


  根据商务部2021年第3号公告,2020年12月31日后对欧盟新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及复审案件,不再将英国作为欧盟成员国处理。2022年4月21日,应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22年第12号公告,决定自2022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3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1年第17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美国公司中:康宁公司37.9%;OFS-费特有限责任公司33.3%;德拉克通信美国公司78.2%;其他美国公司78.2%。


  欧盟公司中:德拉克通信法国集团公司12.9%;德拉克通信纤维有限公司12.9%;丹麦OFS-费特有限责任公司29.1%;菲布里奥蒂切苏德有限责任公司24.7%;其他欧盟公司29.1%。


  自2023年4月2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


  转自:C114通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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