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证监会规范沪港通资金流向 明确收支范围


作者:程丹    时间:2014-11-12





为规范沪港通试点相关资金流动,央行、证监会日前联合发布通知,明确了人民币沪港通存款账户的收支范围。

通知指出,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在境内银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后,开立人民币沪股通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沪股通相关业务资金往来。其中,开立人民币沪股通专用存款账户收入范围包括:汇入沪股通证券交易应付结算资金、应付风险管理资金、应付税款和应付费用;收取沪股通证券交易应收结算资金、现金股利等公司行为相关资金、账户孳生利息和退回的风险管理资金;因沪股通证券交易结算需要融入的资金,以及因偿还该融资所汇入的本息;央行规定的其他收入等。

人民币沪股通专用存款账户的支出范围则包括:支付沪股通证券交易应付结算资金、应付风险管理资金、应付税款和应付费用;汇出沪股通证券交易应收结算资金、现金股利等公司行为相关资金、账户孳生利息和退回的风险管理资金;支付因沪股通证券交易结算所融入资金的本息;央行规定的其他支出等。

相对应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其分公司可在境内银行开立人民币港股通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港股通业务相关业务资金往来。其中,人民币港股通专用存款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收取港股通证券交易应付结算资金、应付风险管理资金、应付税款和应付费用;汇入港股通证券交易应收结算资金、现金股利等公司行为相关资金、账户孳生利息和退回的风险管理资金;央行规定的其他收入等。

人民币港股通专用存款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汇出港股通证券交易应付结算资金、应付风险管理资金、应付税款和应付费用;支付结算参与人港股通证券交易应收结算资金、现金股利等公司行为相关资金、账户孳生利息和退回的风险管理资金;央行规定的其他支出等。

通知称,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无法从香港汇入沪股通结算资金的,可以从境内开户银行融入人民币资金用于资金结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无法从境内汇出港股通结算资金的,可以从香港开户银行融入人民币资金用于资金结算。

与此同时,两地结算公司融入资金的额度不得超过当日沪港通结算所需资金规模,融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天。香港中央结算公司所开立人民币沪股通专用存款账户的利率,按照央行有关规定执行。

来源:证券时报网


  转自: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凡转载文章及企业宣传资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版权事宜请联系:010-65363056。

延伸阅读



版权所有: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京ICP备11041399号-2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5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