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发布《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


时间:2015-03-05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了《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15年3月29日起施行。

  据了解,《实施办法》共39条,分为“总则”、“行政和解的适用范围与条件”、“行政和解的实施程序”、“行政和解金的管理和使用”、“附则”等5章,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适用范围与条件。行政相对人涉嫌实施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欺诈客户等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才可以适用行政和解程序:中国证监会已经正式立案,且经过了必要调查程序,但案件事实或法律关系尚难完全明确;采取行政和解方式执法有利于实现监管目的,减少争议,稳定和明确市场预期,恢复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行政相对人愿意采取有效措施补偿因其涉嫌违法行为受到损失的投资者;以行政和解方式结案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二是行政和解的实施程序。行政和解程序分为申请和受理、和解协商、达成行政和解协议、行政和解协议的执行等几个环节。

  三是行政和解金的管理和使用。行政相对人交纳的行政和解金由行政和解金管理机构进行专户管理。行政和解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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