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首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协会发布《关于厉行节约,共克时艰,规范行业秩序的倡议书》。倡议书中倡议,影视制作行业应谨慎立项,慎重开机,杜绝一切资源浪费和资金浪费现象再度重现。倡议书提出,一部电视剧、网络剧的编剧、导演和男、女一号主演的酬金,各自最高不得超过制作成本的10%,全体演员酬金不得超过制作成本的40%。(4月18日《新京报》)
歌星唱一首歌,出场费几万、十几万的大有人在;影视明星拍一部影视剧,酬金几百万、上千万的不在少数;明星做几秒钟的广告,代言费成百上千万的也比比皆是。明星收入畸高,不仅不利于艺术生产,而且影响了收入分配的公平。特别是,一些明星、阴阳合同和偷逃税,饱受社会诟病。
基于此,2019年6月,文化和旅游部表示,对泛娱乐化、影视业高片酬、阴阳合同和偷逃税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特别是,在防疫特殊时期,电视剧产业协会倡议:主演片酬不得超过制作成本的10%等,理应得到电视剧行业的积极回应。
然而,缩小普通劳动者与明星之间的收入差距,不能仅限于遏制明星“天价片酬”,还应该包括出场费、代言费等收入。问题是,明星演出环节由文旅部监管,明星代言涉及市场监管部门。因此,限制明星不合理收入,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协作,联合出台明星“限薪”规定,并纳入行业自律公约,对片酬、出场费、代言费等收入进行限制,缩小艺术行业内部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有序竞争。同时,依法打击高片酬、阴阳合同和偷逃税等违法行为。
另外,明星收入偏高,却道德低下亟待重视,形成了极大反差。比如,一些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使消费者被虚假广告误导权益受损;又如,许多明星婚恋观出现偏差,毫无家庭责任感,频频制造出桃色绯闻;特别是,明星已成为酒驾、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的“高发人群”。
可见,既要遏制主演“高片酬”,更要治理明星“低艺德”。此前,广电总局对“污点艺人”祭出“封杀令”,是个良好开端。但规范明星道德,不能止于“封杀令”。首先,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明星等从业人员的教育管理和道德考核,督促他们珍视艺术生命、遵纪守法,抛弃不良生活习惯,尽早脱离“反面教材”,重拾道德信誉。同时,应制订演艺行业道德准则,要求从业人员应严格律己,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标准,不能成为站在社会法律、公德和职业道德监督之上的特殊群体和特权人。特别是,对于演艺圈这个传播“黄毒”的重灾区,司法机关应予以重点盯防,重拳打击,提高明星的违法成本。
(汪昌莲)
转自: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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