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支持,为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保驾护航


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19-12-11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15个领域、336项重大举措,全面深化改革大范围、大力度铺开。文化作为其中涉及的重要领域,也在加快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步伐。日前,中央宣传部会同中央网信办、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等有关部门拟定的《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印发,为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以及后续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


  在文化领域推进深化改革的重要依据


  《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的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这两个文件中,对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国有文化资产管理、资产和土地处置、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人员安置、财政税收、党的建设、投资和融资等事项都进行了规定。


  比如,关于财政税收,《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指出,财税部门应认真落实适用于转制企业的现行财税优惠政策;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指出,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应通过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现有资金渠道,创新资金投入方式,完善政策扶持体系,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落实和完善有利于文化内容创意生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经营的税收优惠政策等。


  中央财经大学文化经济研究院院长魏鹏举表示,文化体制改革是渐进、连续的过程,两个文件延续了文化体制改革相关的扶持政策。这两个规定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文化领域改革的总体方向,即深化改革在文化领域也会一直推行下去。“坚持党的领导方面,两个文件都做了非常明确具体的规定。”魏鹏举说,比如2019年施行的《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中,明确公司制股份制改革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调党委领导班子在改制后要成为新的企业的主要领导,并强调了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社会效益优先、双向统一的大原则。


  社会效益优先,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统一


  对比2014年印发的两个规定,2019年施行的规定有了诸多变化。比如,2019年施行的《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新增了公司制股份制改革的一大点4条规定,对构建有文化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在收入分配方面,2014年印发的规定对转企改制后企业收入分配制度作出更详细、更具体的规定,比如指出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独资企业的负责人收入分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建立并完善国有文化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机制。在新印发的规定中则要求,完善国有文化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机制,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公司的负责人收入分配应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综合评价考核结果挂钩。


  “这几年文化事业单位转企发展中有两个问题相对突出,一是文化事业单位转企后绩效如何评价,二是企业负责人的收入如何衡量。在2014年印发的规定中,企业效益主要和经济效益密切挂钩;2019年印发的规定则强调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协调,强调社会效益和保值增值的问题,更强调责任。企业负责人收入评价也要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综合考核挂钩。”魏鹏举说。


  与收入分配规定更详细、更具体不同,在社会保障方面,新印发的规定更简练和浓缩。2014年印发的文件用6条800多字进行了规定,而新的文件只有3条200多字。魏鹏举认为,这一方面因为我国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法规逐步完善,有法有规,不需要再多规定,另一方面也因为各个地方不同时期的社会保障有变化,太琐细不利于与时俱进。


  此外,在党的建设方面,新规定提出了更多、更具体的要求,比如,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站稳政治立场;积极吸收各方面人才特别是优秀青年入党,着力扩大在采编、创作等岗位的党员比例。这些都是2014年印发的规定中没有的。


  进一步明确社会责任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相关规定


  有了政策,进一步落到实处,才能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企业发展。在转企过程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该如何开展?魏鹏举建议,在执行过程中,要把经济效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更明确的规定。“经济效益涉及中国文化的竞争力、文化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员工的福利等。文化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体现了国家文化软实力,进行更明确的规定才能切实推进国有企业在转企改制过程中有更好的表现。”魏鹏举说。


  魏鹏举认为,在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时,毋庸置疑要明确文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文化企业首先还是要保证其社会效益,这是其核心价值。绩效评价考核时要综合考虑两个因素,要尽可能实现更好的经济效益,但不能拿经济效益过分要求文化企业,得给文化企业一个相对合理的评价环境。“他说,有些文化事业单位从社会效益来看,应被视为非营利组织,比如有些剧院,主要目的是传承剧目,其受众群明显日渐缩小,其发展更应该注重社会效益,而不是一味强调经济效益将其推向市场,否则,受损的将是国家文化软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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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自:中国文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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