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艺作为人类意识观念的产物,其表现形式一定与它所赖以呈现的物质媒介密切相关。作为媒介革命的产物,网络文艺显现出的一些所谓异质化的特征,实际上是网络媒介的属性进入了文艺之中,从而引起了文艺形态的变化。
伴随互联网技术迭代和市场经济规律对网络的影响不断加深,网络媒介的特征已经开始全面显现,超级平台的出现使互联网重新走到“中心化”的传统老路上来。目前的网络文艺已经呈现高度集中化的趋势,阅文集团、中文在线、掌阅文学和晋江文学城等网络文学平台,优酷、爱奇艺、腾讯、芒果TV等网络影视剧平台,抖音、微信视频号、快手等网络短视频平台几乎囊括了网络文艺不同门类的大部分市场份额。这些“巨无霸”式的网络文艺平台的产生,从商业逻辑上而言是经济规律导致的必然结果,因为只有通过扩张规模和扩展业务范围才能实现利润最大化。作为网络文艺市场化的实际控制者和经营者,平台对网络文艺的发展繁荣起到了关键作用。同时,媒介革命过程中出现的超级平台对网络文艺生产和传播的影响极为复杂。
首先,平台构建了网络文艺交流和交易市场,超级平台自定的技术标准、准入门槛和交易制度等定义了网络文艺。以网络文学为例,网络作家只有同意了网站关于稿酬和福利待遇、版权处理和获益分配等的协议,才能够进入平台发稿;且在作家的实际创作中,平台会让作者按照要求设定和修改情节。对于读者而言,平台的作品类型划分、封推、排行,以及搜索结果的显示等始终影响着读者的选择。这意味着作者的创作和读者的阅读,都需要在遵守平台的规定下才能实现,都是平台“想让你写的”和“想让你看到的”,并无真正的写和读的自由。特别是互联网凭借不断提升的超级计算能力进入3.0时代,其语义化和智能化程度越来越高,平台对网络文艺的操控性越来越强。而平台的实际运营者只是资本的代理商,其终极目标是获取最大利润,这就意味着平台上必须有足够多的能满足大多数人文化消费需求的网络文艺产品,而平台只能尽可能多地吸纳作者和受众来实现这一目标。所谓“曲高和寡”,平台的价值取向无疑限制了网络文艺整体水平的提升。
其次,因为互联网文艺平台交易的基础内容首先是市场交易空间和供需双方的交流机会,之后才是文艺产品,这就使得平台具有了社会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的功能,但其资源分配和功能发挥又不可能具有公共文化设施所具有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平台成了矛盾体。平台对作者和受众行为的制度规定,很大程度上取代了本来该由社会管理机构才能做出的行政规范,平台俨然成了网络文艺的实际管理者,拥有了社会文化治理的权力。它所带来的影响不容忽视:平台依靠强大的数据搜集能力得到关于读者阅读偏好的数据,并以此制造出一套叙事话语体系来赢得更多的受众,一方面通过对作者施加影响,让他们在创作中迎合受众;另一方面,又通过活动将某些类型和主题的作品包装成时尚的符号,利用读者的从众心理,使人误以为欣赏这些作品是时尚的、有审美的,以此来吸引更多的受众。网络文艺平台对于社会价值观念的影响就这样悄然发生了。由于超级平台上的内容体量巨大,加之所具有的巨大影响力,使得监管变得异常困难,对绝大部分具体内容的监管只能通过平台自检完成,其效果很难保证。
再有,网络文艺平台的封闭性使之“自成中心”,本该自由生长、按需所取的网络文艺世界形成了“诸侯割据”的局面,不利于构建网络文艺精品化和经典化,实现高质量发展的良好生态。在现实生活中,由政府建立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具有开放性和共享性,这也是“公共”的基本含义。但是网络文艺平台虽有公共设施的职能,却又因为其私有性而成为封闭的领地,平台与平台之间不能融通和衔接,每一个平台都成为一个经营、服务也即控制为自己所有的供需双方和内容资源的中心。尽管其影响力可以辐射到外部,但其所建立的模式、标准、规范等是为了满足自己获利的需要。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平台内设置的搜索引擎只对本平台内部的内容有效。同时,网络文艺自身具有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功能使之对受众产生难以消除的黏性,受众的文艺消费往往固定在某一个平台上,这无形中割裂了网络文艺的整体性,造成了信息和审美区隔的问题,影响了审美意义上的创作规范和评价体系的建立。
网络文艺的复杂性,与以独立平台为主的经营模式密切相关;由媒介特征形成的有利于网络文艺发展的因素,与由平台导致的不利于发展的局限性也不无关联。随着网络文艺向纵深发展,平台的影响会变得越来越大,但也会越来越隐蔽。毫无疑问,大力培植网络平台是促进网络文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但任由平台在利益驱动下无限度“野蛮生长”也会带来危害。如何平衡其中的利弊,有待社会各方进行深入思考和探索。
作者:桫 椤
转自:河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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