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抖音再次以声明形式回应对腾讯的起诉。声明中,抖音称,腾讯所谓的“恶意构陷”没有任何依据;所谓“违规获取微信用户个人信息”不属实;抖音认为用户对自己的数据具有绝对的、可完全控制的权利,应该远远高于平台的权利,不是“私产”。
今天稍早,抖音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正式向腾讯提起反垄断诉讼。自2018年4月起,腾讯旗下产品微信、QQ以“短视频整治”为由,开始了对抖音等产品长达三年的持续封禁和分享限制。这侵犯了抖音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用户利益。向法院提起诉讼是抖音合法正当的权利。
随后,腾讯回应称,暂未收到关于抖音起诉我司的相关材料。腾讯及其产品遵循公平竞争、开放合作的理念为用户和第三方产品提供服务。字节跳动公司的相关指控纯属失实,系恶意诬陷。
腾讯还表示,字节跳动旗下多款产品,包括抖音通过各种不正当竞争方式违规获取微信用户个人信息,破坏平台规则,已被法院多个禁令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字节跳动及相关公司还存在诸多侵害平台生态和用户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腾讯将继续提起诉讼。
针对上述回复,抖音进一步发出四点声明:
其一,抖音认为,腾讯封禁抖音等相关产品达三年,涉及数亿用户。微信封禁最初的理由是“短视频整治”,而在整治期间,腾讯自己却推出十几款短视频产品,因此,腾讯所谓的“恶意构陷”没有任何依据。
其二,腾讯所谓“违规获取微信用户个人信息”不属实。腾讯认为用户的头像、昵称等用户数据都属于腾讯公司的“商业资源”,并据此认为,除非腾讯同意,其他任何产品,即使获得用户授权,也不能使用这些用户的相关数据,否则即构成腾讯所谓“非法使用”。与此同时,腾讯旗下产品、游戏及其投资公司却可以“合法使用”这些用户数据。腾讯这种对于用户数据的垄断行为,严重影响了行业的创新发展。
其三,有部分专家和法院支持腾讯关于个人信息属于腾讯商业资源的主张,天津滨海法院还因此对字节跳动旗下多闪、抖音下达诉讼禁令。抖音认为,用户对自己的数据具有绝对的、可完全控制的权利,应该远远高于平台的权利,不应该成为腾讯公司的“私产”。
最后,微信、QQ,作为月活用户分别超过12亿和6亿的国民级社交通讯产品,不仅有完备齐全的用户好友关系,而且已经深入用户生活的各个领域,属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基础设施。腾讯通过微信和QQ限制用户分享来自抖音的内容,构成了《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抖音此前曾在福州中院起诉过腾讯。2020年12月,福州市中级人民级法院对抖音诉腾讯不正当竞争案做出管辖权裁定,认定该案管辖权应按照微信、QQ开发者协议约定,归属协议签署地所在法院。根据此案标的,福州市中级法院会将案件移送至深圳市中院审理。
抖音此前在福州中院的诉求与这次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诉求类似。2019年9月17日,抖音相关运营公司对腾讯相关公司提起了不正当竞争诉讼。抖音方面认为,腾讯运营的微信和QQ平台,通过技术手段限制了用户在微信、微信朋友圈、QQ及QQ空间上自由分享抖音的行为。而其他同类产品,如微视、腾讯视频、快手等,均未遭遇腾讯限制,因此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抖音要求法院解除限制、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9000万元。
腾讯方面对此案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腾讯方面认为,该案实际上是“抖音”短视频产品使用微信、QQ开放平台时,产生的合同纠纷。因此,该案应在合同约定的管辖地,即深圳市相关法院进行审理。
福州中院认可了这一看法。法院在裁定中写道,“根据微信、QQ开放平台开发者协议约定,与腾讯公司之间发生任何纠纷或争议,双方均同意提交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本案应以开发者协议约定的合同签署地确定管辖”。
抖音方面不认可这一看法。抖音表示,本案是基于腾讯不正当竞争而提起的侵权诉讼,不是双方在履行开发者协议中产生的合同纠纷,不应基于腾讯的开发者协议格式条款选择管辖地。此外,即便案件同时涉及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根据法律相关规定,选择权也在原告。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刘安邦律师对新京报记者表示,一般管辖法院都是原告的兵家必争之地,协议签署地、协议履行地、被告所在地都可以是管辖范围,关键看法院如何认定。他以上述案件举例称,如果法院认定案件是不正当竞争,则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包括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范畴,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条的规定,“原告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案件管辖法院;如果是合同纠纷,那就是按照协议规定,应该属于腾讯公司的所在地。
转自: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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