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涉古村落人文遗迹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判决被告徐某文、方某平连带赔偿门楼修复费用10.35万元和人文生态资源损失30万元,并承担鉴定及评估费用1.12万元。
金溪县系“江西十大文化古县”,拥有传统村落128个、明清古建筑11633栋,被誉为“一座没有围墙的古村落博物馆”。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11日晚上9时许,徐某文、方某平驾驶三轮摩托车到“江西省传统村落”金溪县琉璃乡波源村西岸组,盗窃门楼上的一块“甲第里”石匾,在盗窃过程中造成该石匾掉落摔断。4月27日晚上,两被告驾驶三轮摩托车到当地合市镇湖坊村下洋组偷盗门楼上的一块“三公旧第”石匾,在盗窃过程中造成石匾摔断以及门楼整体性垮塌。其间,两被告将被摔断的两块石匾装车运至抚州市临川区云山镇以2200元出售给他人,两块石匾至今未能追回。
经专业机构评估,“甲第里”门楼修复工程费用为9812元、“三公旧第”门楼修复工程费用为9.37万元。经评估,两被告盗窃古建筑构件的行为,造成人文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共计31.06万元。相关鉴定评估费用1.12万元。
法院认为,人文遗迹属于我国环境法保护的范畴。传统村落是中国农耕文明留下的宝贵文化遗产,归属于人文遗迹,是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传统村落的保护应当重视其生态价值和文化价值的保护,而且必须着眼于整体性保护,方能实现传统村落的可持续发展。因破坏古迹、建筑群、遗址等人文遗迹造成生态资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案涉“甲第里”“三公旧第”牌匾及其依存建筑具有浓厚的地域文化特征,且包含了丰富的历史信息,属于不可再生的文化遗产。
法院同时认为,虽然被盗牌匾及被破坏的门楼建筑可以依照原貌进行修复,但被盗牌匾的原物已难以追回,而且经过修复后的门楼及牌匾其人文生态价值相较原物价值必有贬损,原生态的古村落传统风貌的完整性和传统村落历史文化的传承功能已不可逆地遭到破坏,对当地人文生态资源造成了损害,这种损害严重影响了当地人民群众的人文情怀、历史情感,这种无形的损失难以用金钱来衡量。综合考虑金溪县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甲第里”石匾所在地波源村系“江西省传统村落”、两被告的主观过错及其家庭经济条件、对传统村落整体性的破坏程度,以及专家意见等情况,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一审宣判后,两被告当庭表示不上诉。此前,金溪县法院已于2021年5月就该案刑事部分作出判决,徐某文、方某平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1年3个月,并各处罚金1万元。
转自: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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