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发布《“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知识产权法律的制度建设、制度实践和制度接轨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提高知识产权法治化水平的新任务和新举措,开启了知识产权法治建设的新征程。
《规划》在法律制度建设方面更加突出“适应发展”。法律并非一成不变,它必须立足实践,不断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在知识社会,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对法律回应社会发展的能力也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方面,《规划》明确进一步探索开展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研究,力求在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单行法林立的知识产权法域中消弭冲突和不协调因素,寻求共同的法律基础和价值,以期获得更强的法律稳定性。另一方面,《规划》统筹协调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垄断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电子商务法等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的各类法律法规,从完善知识产权单行法体系的角度出发,提出了相应的立法或修法任务。《规划》还提出全面建立并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继续明确强化保护的方向;推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及时回应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
针对强化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划》提出健全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研究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健全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制度等具体举措。既立足当下,又谋划未来,使知识产权制度更好地融入技术创新和产业变革,以更好促进创新要素自主有序流动,推动新兴领域创新发展。
《规划》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药品专利纠纷、中医药领域发明专利审查和保护、绿色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制定相关配套措施,有效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规划》在法律制度实践方面更加突出“协同衔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25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规划》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在制度实践方面突出协同衔接,提出构建司法、行政、仲裁、调解、公证、鉴定等相协调的协同保护工作体系。
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建设上,《规划》从审判组织体系建设和审判机制改革入手,提出健全知识产权案件上诉机制、完善专门法院设置、推动“三合一”审判、实行案件繁简分流、加强审判队伍建设、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及开展知识产权检察业务等举措,总体上来看属于知识产权“大司法”的建设思路。《规划》同时瞄准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不够完善的问题,提出探索依当事人申请的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加强司法保护与行政确权、行政执法、调解、仲裁、公证存证的信息沟通和共享,促进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统一,形成有机衔接、优势互补的运行机制。在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及时高效、维权成本低的优势同时,也维护了司法裁判的终局性。
随着知识产权纠纷数量不断增加,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建设至关重要。《规划》在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方面,充分调动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化解纠纷的积极性,从知识产权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公证机构、行业协会和商会等角度切入,推动完善知识产权纠纷投诉受理处理、诉讼调解对接、调解仲裁对接、行政执法与调解仲裁对接等机制,充分发挥不同形式纠纷解决方式的优势,共同形成相互协调互补、程序有机衔接的纠纷解决体系。此外,通过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工作体系,发挥鉴定工作对司法、行政、调解、仲裁的辅助作用,促进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提升可靠性。
《规划》在法律制度接轨方面更加突出“开放共赢”。我国现已加入几乎所有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与全球80多个国家和地区以及国际组织建立了知识产权合作关系,基本形成了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规划》着眼国家改革开放大局,提出主动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这既是国内发展提出的新要求,也是国际形势使然,有利于知识产权国内规则的变革,也有利于推动构建开放包容、平衡普惠的国际规则。
《规划》提出,要便利知识产权海外获权维权,借助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一带一路”等知识产权合作平台,推动知识产权规则衔接、体系完善;要扩大国际合作网络,加强国际开放与合作,坚定不移地维护知识产权多边机制,采取多边、小多边、双边、单边“四边联动、协调推进”的合作方式稳步推进,积极履行国际公约规定的各项责任义务,真正成为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坚定维护者、重要参与者和积极建设者。
同时,《规划》统筹发展与安全,更加强调内外平衡,提出完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制度、推进我国知识产权有关法律规定域外适用、建立知识产权涉外风险防控体系、完善海外知识产权预警机制、推动开展跨境知识产权司法协作等政策举措,既依法严格保护在华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也推动外国政府加强对中国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保护。
(作者系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
转自:科技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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