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澎湃新闻报道,近日,天津三中院就音乐作品《五环之歌》侵犯《牡丹之歌》改编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认为,《五环之歌》歌词作品从立意到内容构成了全新的作品,不构成对原告作品权利的侵犯。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改编权即改变原作品、创造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近年来,随着IP热潮方兴未艾,改编权侵权案件有增无减:琼瑶诉于正案、《鬼吹灯》原作诉《九层妖塔》电影创作方等改编权侵权案件,引发了公众关于改编权该如何行使的激烈讨论。
本案中,《五环之歌》与《牡丹之歌》两首歌歌词的核心内容、表达主题、风格情感并不相同,前者甚至已经加入了说唱等元素,自身已经形成了自身独立的表达方式。且原告为共同著作权人之一,不能单独提起侵权之诉。
个案虽已尘埃落定,然而讨论并未停止:在保护作品完整权和正确行使改编权之间,怎样才能达到平衡?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对著作权人精神权利的一种保护,著作权作品除了能够体现作者的主旨思想,更是作者人格和精神的一种外延,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著作权人虽然将作品的改编权利让渡给了第三方,但并未切断自身与作品之间的联系,著作权人有权利要求改编作品和原作之间体现逻辑上的一致性和完整性,即著作权人可以在授权完成后,对受权人的改编行为进行干预,排除有损作品声誉的改编行为,从而保护作品的精神内核。
然而在现实中,要求改编作品完全忠实于原作,实在有点强人所难。不同的艺术作品有其独特的呈现形式和表达风格,改编过程中需要对原作品的内容有所取舍,如果一味强调保护作品完整性、保护权利人的精神权利,可能并不利于优秀文化作品的传播与再创作。
因此,在对著作权人进行保护的同时,有必要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使给予一定限制。只要改编作品未对原作品创作意图、表达内容等进行实质性颠覆,著作权人就应该在一定的范围内容忍和理解,认为改编作品与原作品存在差异就是侵犯了自身权利,显然是不合适的。
转自: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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