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分钟带你看完一部电影”、“XX爆笑解说XX电影”……快餐文化时代,短视频自媒体正在成为网络流行文化的新标杆。近日,迪士尼等5家影视公司将短视频红人“谷阿莫”告上法庭,认为其在视频剪辑中擅自使用电影片段违反了《著作权法》,据悉目前诉讼处于调解阶段,而关于“谷阿莫”们是否侵权的讨论也在网上引发热议。
打开各大社交平台、视频网站,电影浓缩型剪辑都是最具点击率的人气作品。在著名视频网站“哔哩哔哩”上,随意搜索就能发现大量的影视解读视频,人气最高的作品点击量都在100万以上。而在微博平台,诸如“谷阿莫”“刘老师说电影”等短视频自媒体,发表一条作品的转发量也动辄几千条转发,他们的粉丝人数也都在数百万乃至上千万,堪称人气“爆棚”。
谷阿莫的“5分钟看完”系列在网上人气很高
其实除了这些知名“大V”,喜欢在网上分享影视作品剪辑的普通网友也数量众多,尤其在追星粉丝中,有着大量的“Up主”都在制作各类短视频,其中往往会用到电影、电视剧等已经发布的艺术作品,这一现象非常普遍。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锖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将影视作品的整个故事情节和精彩画面,浓缩成几分钟提供给观众,可以帮助很多网络用户在短时间内了解这部作品,迎合了现在快餐文化消费的需求,这个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损害出版方的利益。“有些网友看了短视频之后,就不会再去电影院买票看电影,势必会减少出品方的预期票房,这也就是双方产生纷争的关键点。”但高锖律师指出,其中也存在争议,他从一些线下活动了解到,有些网友正是看到了短视频剪辑产生了兴趣,随后才去买票观看。不过另一部分人则认为,看过短视频以后仍去付费观看全片的人只占少数,绝大多数人出于时间成本的考虑,都不会再去。
那么粉丝个人制作视频剪辑究竟有没有违反《著作权法》呢?高锖律师表示,《著作权法》中有一个制度叫“合理使用制度”,在《著作权法》第22条中明确列举了12种合理使用情形,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同时也不需要支付报酬就可以免费使用,满足任何一种就不构成侵权。例如为了个人学习的需要,少量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或是为了介绍、评论某个作品,说明某一问题去使用已发表作品,这在实践中也经常作为被告一方的抗辩理由。多年前因恶搞陈凯歌电影《无极》而在网上风靡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堪称此类短视频的“鼻祖”。但业内人士认为,这部作品是在用讽刺方式解读、评论电影,是一种借鉴手法,因此属于合理使用范围,并不构成侵权。
去年,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曾起诉某电影公司,认为该公司制作的一张海报在背景里使用了美影厂的经典卡通造型,包括葫芦娃、黑猫警长等。美影厂认为这张海报上直接复制了这些卡通形象侵犯了著作权,而被告则辩称海报主题是“80后怀念童年”,为了体现这一主题才所以使用了这些形象。“最后法院认可了这个抗辩,虽然在海报上使用了葫芦娃等形象,但海报主题是唤起80后的整体回忆,因此这个行为没有影响到美影厂的利益,最后判定被告的使用行为构成了合理使用。”
并不是所有的“背景使用”都不侵权,高锖律师介绍了另一个案例,去年有一部影视剧,在场景中使用了一幅书法作品,书法作品权利人认为影片中完整展示了该作品,但没有经过许可付费构成了侵权。对此被告抗辩称“这是为了说明道具名称而使用,构成合理使用”。最后法院认为,虽然这幅作品可以说明道具名称,但更重要的还在于完整展示了该书法作品的艺术美感,“电影制片方之所以选择了这幅书法作品,就是因为认为该书法作品具有很高艺术美感,主要用途还是在于看重作品的艺术价值。”最后法院判决该影视剧制片方不构成合理使用,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须进行赔偿和道歉。
高锖律师坦言,著作权是否受到侵权有很严格的判断标准,“维权难度大,惩罚力度轻,侵权代价小是大家普遍遭遇的痛点。如果能事先做好预防措施,将更有利于对著作权的保护。”同时他也建议,中国的文创、娱乐行业需要制订一些行业规则,加强诚信管理,提升行业自律,净化业内的不良风气,加强引导诚信建设。据悉,目前《著作权法》已经启动了第三次修订,将增强对权利人的保护,加大对侵权的打击和惩罚力度。
明星表情包是网友最常使用的上网“道具”之一,这其中有许多都出自影视剧的截图,被网友配上一些文字或特效后广为流传。那么使用这些表情包会不会侵权呢?2017年,著名演员葛优就将某基金公司告上法庭,理由是该公司在公众号文章标题上出现了葛优的名字,内容里使用了“葛优瘫”表情包,且文章含有大量植入广告,利用了“葛优瘫”的网络热度进行商业宣传,最后法院判处葛优胜诉,被告赔偿葛优9500元并道歉。
高锖律师表示,涉及到影视作品本身,制片方对作品整体享有著作权,对单幅的截图当然也享有著作权。从法律上看,网友制作明星截图作为表情包使用一般不构成侵权,但若进行商业使用则涉嫌侵犯影视公司著作权,同时也涉及侵犯明星肖像权,实务中这种行为对影视公司利益不会有太大损害,故影视公司一般不会予以追究,但有一些明星基于个人形象考虑会提起侵权索赔之诉。
转自: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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