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短视频,版权意识不可缺位


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19-07-20





      短视频作为移动互联网领域最受欢迎的内容产品之一,正日益显现出蓬勃的发展势头。然而,随着其快速成长,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其中,短视频所涉及的音乐、图片、视频片段的版权问题正受到业内人士越来越多的关注。

  去年9月,有关管理部门就短视频版权问题约谈了抖音、快手、西瓜视频等15家短视频平台,呼吁各平台提高版权意识,加强短视频版权制度建设。今年召开的多场短视频内容峰会上,运营商和内容创作者们进一步围绕短视频版权保护问题做了深入探讨。

  “短视频侵权问题确实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短视频平台视知TV首席运营官李强说,“我了解到,很多短视频制作者并不知道使用别人的字体和音乐是要付费的,比如电影剪辑类的内容,制作者不清楚哪些素材可以用来剪辑,这样就有可能造成侵权。”葡萄子传媒大中华区总裁李华霖也表达了同样的看法:“我们遇到一些创作者不知道随意使用背景音乐可能会涉及侵权。”

  尽管在短视频平台的带动和引导下,版权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但目前来看,想要从源头上进行规范管理仍然存在很多困难。一方面,由于短视频长度较短,更方便于剪辑和片段抓取,被侵权的门槛更低;另一方面,相对于有实据的图片、文字、音乐侵权,创意方面的侵权更难界定,因此维权难度也随之增大。“有时候我们发现,盗版我们的短视频账号运营得比我们还好,粉丝比我们还多。”李强对短视频创意剽窃现象表示无奈。

  “创意侵权确实是一个比较难以界定的法律问题,没有统一的标准,只能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来进行判断。”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邓超告诉记者,“法理上讲,著作权法不保护创意本身,而只保护创意的具体表达。但是创意本身及其具体表达之间没有一个清晰的界限。为了避免纠纷,一般大型项目会寻求版权方的许可,比如《流浪地球》电影和《流浪地球》小说在具体情节上差异很大,但因为电影借鉴了小说的整体概念,在版权方面也需要获得授权。”

  另一方面,“过犹不及”的问题也时有发生。例如,当版权持有方只给予平台单一渠道使用权时,可能出现对同一内容重复收取版权费的情况。“我们一直很重视版权,比如主动购买一些字体的版权用于广告制作,但是当商家把广告投放出去后,又被字体公司告侵权,因为字体公司认为商家没有购买字体的使用权。也就是说,虽然是同一支广告,可能要被多次收取版权费用。”李强说。

  对此,邓超表示,法律对收取版权费用的次数没有禁止性规定,因此,版权方如何处理是其自由。“实践中,不同渠道的受众、利润、接受方式都有较大差异,不同运营商擅长的渠道也不同。因此,对于版权方而言,更为有利的做法是针对不同的渠道对版权费的运营细节进行差异化操作。”邓超说。

  版权问题经常伴随争议,而对于内容领域的“新手”短视频而言,需要建立起新的行业规范和使用准则。专家学者普遍认为,不论平台、版权方还是内容制作者,在树立起版权意识的基础上,通过实践不断磨合出适合彼此的授权模式将会是短视频领域版权保护的必经之路。


  转自:中国文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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