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侵权中的平台责任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作者:罗瑞芳 胡安琪    时间:2021-09-16





  除带火一批视频博主外,专门运营短视频业务的短视频平台也伴随着短视频浪潮一同火爆。抖音、快手几乎已经成为了人手必备APP,微博、贴吧、豆瓣等新媒体品牌也纷纷开发了自身的短视频功能,想要从炙手可热的短视频行业中分一杯羹。那么,面对屡禁不止的短视频侵权现象,短视频平台应该负哪些责任?著作权领域中著名的“避风港原则”,是否是短视频平台逃避责任的万能法宝?这里我们就请专业人士专门讲讲短视频侵权中的平台责任。 法律支持 天津允公(北京)律师事务所

  避风港原则──

  短视频平台的万能法宝?

  1.“避风港原则”的含义及适用争议。“避风港原则”是《著作权法》领域的著名原则之一,其含义为平台在收到权利人通知后,如果根据权利人要求删除侵权作品的,那么平台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平台明知或应当知道侵权现象存在的除外。“避风港原则”被明确规定于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实践中,平台能否适用“避风港原则”免责的争议常常在于平台是否“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用户存在侵权行为。如某一大热的电视剧开播后,各大短视频平台会迅速出现大量该电视剧的剪辑片段,许多片段在其标题或tag中直接带有该电视剧的名称。作为短视频平台,在用户上传侵权作品时,其是否具有审核义务?如果平台放任用户上传侵权作品、只坐等权利人前来维权后再删除作品,是否还能通过“避风港原则”免责?对于短视频平台而言,其平台数以亿计的用户随时、随地上传短视频片段,要求平台对每个用户的短视频进行事前审核,是否承担了过重的义务?权利人的利益与短视频平台的利益,究竟应当如何平衡保护?

  2.“避风港原则”的司法实践。针对上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最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平台构成侵权的情形进行了列举: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将热播影视作品等置于首页或者其他主要页面等能够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明显感知的位置的;(二)对热播影视作品等的主题、内容主动进行选择、编辑、整理、推荐,或者为其设立专门的排行榜的;(三)其他可以明显感知相关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为未经许可提供,仍未采取合理措施的情形。”

  司法实践中,认定平台究竟是可以通过“避风港原则”免责还是需要和用户共担侵权责任,关键在于平台是否存在上述司法解释列举的情形,是否构成对用户侵权的“知道”或“应当知道”。

  比如,在运城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广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就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将热播影视作品等置于首页或者其他主要页面等能够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明显感知的位置的;(二)对热播影视作品等的主题、内容主动进行选择、编辑、整理、推荐,或者为其设立专门的排行榜的;(三)其他可以明显感知相关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为未经许可提供,仍未采取合理措施的情形。《王者荣耀》游戏作为知名度很高的热门游戏,原审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对用户上传的《王者荣耀》游戏视频主动进行了选择、编辑和推荐,在其西瓜视频平台中的‘游戏’专栏下设‘王者荣耀’专区,在平台显著位置主动推荐大量《王者荣耀》游戏短视频,主动邀请‘指法芬芳张大仙’和‘AG超玩会王者荣耀梦泪’等知名用户成为金V认证用户,并通过招募‘西瓜视频游戏达人团’成员的方式鼓励、引诱游戏用户大量上传《王者荣耀》游戏短视频。综上所述,应当认定原审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应知游戏用户是否侵害原审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而在广州某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案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则认为:“对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应理解为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网络中进行交互式传播的行为。本案中,因直接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网络并予以交互式传播的行为人系被链接网站,某科技公司仅对被链接网站提供的内容提供了搜索、链接服务,故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实施人为被链接网站,而非某科技公司。鉴于此,某科技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对某文化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避风港原则”已经不是短视频平台的免责法宝。如果法院根据个案情况,认为短视频平台对于用户上传侵权视频属于明知或应知的,则平台将被视作侵权责任主体之一,和用户一同承担侵权责任。

  短视频侵权中的平台责任

  在涉及短视频侵权时,短视频平台主要可能承担的责任类型包括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

  1.民事责任。根据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果短视频平台被认定侵权的,其承担责任的形式包括停止侵权(如删除侵权作品)、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如发布微博道歉)及赔偿损失等。

  关于短视频平台应赔偿的损失数额,因实践中著作权人的损失及侵权人所得的利益常常难以量化,且短视频平台相比于直接侵权人而言仅仅起到辅助作用,故实践中法院会根据个案情况酌定赔偿数额,该酌定数额相比于权利人索赔的数额往往会具有较大差距。例如,在重庆某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案中,对于北京某科技公司的侵权行为,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就认为:

  “关于损失赔偿的数额,原告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即以许可费3000元为基数按照三倍计算为9000元。鉴于本案原告的实际损失和被告的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原告许可使用费为广东省深圳地区有线、无线电视播映权的许可费标准,难以作为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使用费标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北京某公司属于明知而故意侵权的情形,且北京某公司已经删除涉案作品,故侵权损失适用惩罚性赔偿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综合考虑涉案综艺节目的独创性程度和知名度、受关注度、节目时长、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期间、侵权作品的数量、被告主观过错程度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为1500元。”

  可以看到的是,不论是之前直接向侵权视频博主进行的索赔,还是将短视频平台也作为索赔主体一同提起诉讼,因损失的难以量化性及举证的困难性,最终法院即使认定构成侵权的,判赔的数额相较于权利人的索赔数额也会少很多。这也是为什么此次新《著作权法》修改后,将判赔上限从50万元提高至500万元,并有很多人呼吁要进一步提高赔偿数额、保障作者权利的原因。

  2.行政责任。作为面向公众的网络平台,短视频平台具有净化网络环境、倡导文明价值观的社会责任。如果其上充斥大量侵权作品,将对使用APP的用户造成不良引导,在此情况下,短视频平台除向权利人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可能被监管部门进行处罚,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例如,在2018年国家版权局、互联网信息局等多部门展开的“剑网2018”行动中,抖音、快手、西瓜视频等15家短视频平台就集体被国家版权局负责人约谈,负责人要求各平台进一步加强对短视频作品的维权管理和侵权处置。如果相关短视频平台就侵权行为整治、管理不利的,则可能被监管部门施加包括罚款等在内的行政处罚。


  罗瑞芳系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天津允公(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胡安琪系天津允公(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转自: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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