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扬州市出台加快创建特色小镇的实施意见,确定对创建特色小城镇的县(市、区)、功能区先期安排100亩用地启动指标,坚持高强度投入和高效益产出“双高”标准和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积极稳妥推进特色小镇健康发展。扬州市规定,在特色小镇创建初期,由所在县(市、区)、功能区先期安排100亩用地指标用于“小镇客厅”等项目建设,其余用地指标由各地统筹并按建设项目专项下达。凡市级以上特色小镇,创建对象范围内符合产业导向的先进制造业、高端装备业等属于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用地项目,可参照所在地重大工业项目地价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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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主导型市级以上特色小镇,创建对象范围内,凡利用原有单层工业厂房依法翻建三层以上厂房继续发展工业的,可不再补缴土地价款差额。在符合相关规划前提下,经市、县(市)政府批准,允许市级以上特色小镇创建对象利用规划范围内符合有关要求的存量房产资源发展健康养老、文化创意和设计等现代服务业项目,过渡期为5年。
扬州市强调,特色小镇创建要按照节约集约发展的要求,要坚持高强度投入和高效益产出“双高”标准。申报市级特色小镇3年项目投资一般应达到20亿元以上,申报省高端制造业类特色小镇原则上3年要完成投资40亿元,申报省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意创业、健康养老、现代农业、历史经典类小镇原则上3年要完成投资30亿元。
第一年完成投资不少于总投资额20%,且投资特色主导产业的占比不低于70%,以上投资均不含住宅项目。对完成目标任务的,按比例扣减已下达的专项用地指标(含100亩启动指标),在次年度下达特色小镇所在地年度计划中扣减。
在节约集约用地方面,扬州市还要求,特色小镇创建要在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区块的环境优势和存量资源,合理规划产业、生活、生态等空间布局,规划区域面积一般控制在3平方公里左右,核心区建设面积控制在1平方公里左右。各地特色小镇概念规划编制要按照“多规合一”要求,加强与土地利用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的衔接。(朱午 陈荣)
转自:中国国土资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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