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获奖摄影作品发微博,艺人林志颖因侵权被判赔34.5万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作者:林平    时间:2017-09-08





       因将他人的获奖摄影作品修改后发在自己微博上,艺人林志颖惹上侵权官司。9月8日,记者从北京海淀法院获悉,该院一审判定林志颖构成侵权,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34.5万元。
 
       摄影师朱庆福于1992 年拍摄完成涉案作品,该作品展现我国侦察兵的真实面貌,曾获得第十八届全国摄影艺术展览金奖等多个奖项。
 
林志颖在微博上主动发布致歉声明。
 
       2013年8月25日,林志颖为庆祝微博粉丝达到2100万,在其新浪微博上发布一条图文,配图系篡改后的涉案作品。朱庆福认为林志颖的行为构成侵权,将林志颖和新浪微博相关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微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等110余万元。
 
       朱庆福诉称,涉案博文图片中左起第三名战士的头像换成了林志颖自己的头像并经裁剪,同时配上了误导性文字。该条微博获大量转发、评论和点赞。
 
       林志颖辩称,其在收到朱庆福的起诉状后,第一时间断开链接,并于2017年2月16日在微博上主动发布致歉声明,原告索赔金额过高。
 
       微梦公司答辩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没有事前审查的法律义务,且事后履行了合理注意义务,及时采取了措施,并未造成损害的扩大,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艺人林志颖。视觉中国 资料图
 
       法院审理后认为,林志颖未经许可将涉案作品置于向公众开放的微博平台向不特定微博用户传播,其在发布涉案微博配图时未为朱庆福署名,其应当意识到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构成侵权。林志颖的前述行为已经构成对朱庆福涉案作品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关于赔礼道歉的内容,法院认为,林志颖发布的道歉声明缺乏明确性和指向性,亦没有在显著位置持续发表,故应进一步向朱庆福赔礼道歉。
 
       法院同时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微梦公司存在主动推送、提供热搜等情况,故无须担责。
 
       基于此,法院判决林志颖在其名为“梦想家林志颖”的新浪微博首页置顶位置连续七十二小时发表声明,向原告朱庆福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合理开支律师费4万元和公证费5千元,合计34.5万元。


  转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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