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修改环保条例:加大环境违法处罚力度 设有奖举报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作者: 陈淋    时间:2017-07-25





  四川新闻网成都7月25日讯,7月23日举行的“我与环保厅长面对面”座谈会引发社会强烈关注,通过直接向省环保厅厅长提问,老百姓更加了解我省在环保工作上的决心和力度。座谈会后,大家更关注在此次会上提到的举措将如何落实到位?7月25日,在四川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大会审议。省人大城环资委认为,《条例草案》将中央和省委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发展的理念贯彻始终,积极回应了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的民生诉求和社会关切。
 

  省环保厅厅长于会文介绍,此次修订对《条例草案》作了较大调整,一是进一步明确政府及其部门环境保护责任;二是根据上位法规定,进一步细化管理制度和措施,强化监管手段;三是对环境保护薄弱领域如土壤、噪声、畜禽养殖等方面增加了污染防治规定;四是修改或者删除了原《条例》中与上位法和现实情况不符、或者上位法已经有明确规定的条款;五是加大环境违法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新增了部分处罚条款。修订后的条数由原来的五十四条增加到七十五条。
 

  新修订的《条例草案》呈现哪些特色?于会文介绍,鉴于我省是长江上游生态屏障,肩负着保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任,我省修订的《条例草案》第三章专门提出“保障生态环境安全”,规定了生态红线、生态补偿、生态损害修复等内容,并对环境风险防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等做了规定。
 

  鉴于我省是农业大省,国家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对规上企业有规定,对规下和散养户的畜禽污染问题没有明文规定,我省《条例草案》增加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内容,落实了统一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规定市县环保部门、农业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划定禁止、限制养殖区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应当通过综合利用、委托处置等方式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处理,农业部门加强对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指导和服务。
 

  《条例草案》将“两法衔接”明确写入我省条例。规定建立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环保、公安和检察院要开展协作,统一法律适用,建立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资源共享和信息发布等工作机制。
 

  《条例草案》对噪声污染防治做了比较详细规定。噪声污染占环境污染投诉的比重较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发布)虽然已出台20年,但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我省修订草案在第四十七条至四十九条对噪声污染防治作了明文规定,并在法律责任中用两条对工业企业、金属加工、石材加工、娱乐集会活动等多种噪声污染行为细化了情形,提出了处罚规定。
 

  《条例草案》对土壤污染防治做出了具体规定。目前国家对土壤污染防治没有相关法律,结合“土十条”和国家正在起草的土壤污染防治法,我省修订草案对土壤污染防治作出了相应规定。
 

  《条例草案》细化了按日连续计罚情形。环保法规定,地方法规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我省修订草案第六十二条明确了六种按日计罚行为,比国家增加了1个条款和3种情形。
 

  《条例草案》明确了各级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环保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履行相关环保职责,并将政府部门履行环保职责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离任审计。
 

  《条例草案》将环境保护督察和环境监察制度写入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立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省政府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情况、落实环境保护一岗双责情况等进行督察。建立省环境保护监察制度,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向市(州)或者片区派驻环境监察专员等形式实施环境监察。
 

  《条例草案》设立有奖举报制度。修订草案第五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环境保护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方式。接受环境保护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以对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


  转自: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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