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印发《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23-12-31





  据工信部网站消息,为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管理相关工作,有效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促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做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上位法的衔接,工业和信息化部于近日印发《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无〔2023〕25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为更好理解和落实《暂行办法》相关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相关负责同志对《暂行办法》进行了解读。


  一、《暂行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现遥控、遥测、信息传输等功能均需要使用无线电频率,为了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5年发布了《关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频率使用事宜的通知》,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遥控、遥测和信息传输提供了频率资源保障。


  随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快速发展,新技术新应用对频率使用需求不断增加,《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上位法对涉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管理事宜提出具体要求,因此有必要制定无线电管理配套政策,进一步落实上位法要求,细化明确无线电管理政策,规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进口、销售,以及无线电频率使用、无线电台设置使用等工作。


  二、制定《暂行办法》的主要考虑有哪些?


  在制定《暂行办法》过程中,我们从更好满足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频率使用新情况新需求、支持产业发展、方便用户使用等方面着手,重点有如下几方面考虑:


  一是明确管理范畴。进一步明确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无线电频率使用、无线电台设置使用纳入无线电管理范畴,使管理政策与上位法有效衔接。


  二是细化管理要求。进一步明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要求,优化调整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遥控、遥测、信息传输以及探测、自主避障等可用频率范围,明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台执照办理要求,并对搭载其他无线电台(站)等事项作出规定。


  三是突出简政放权。进一步明确微功率短距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发射设备无需取得型号核准、频率使用许可和无线电台执照;明确部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无线电台按照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管理,无需取得无线电台执照,进一步简政放权,方便用户使用,促进产业发展。


  四是加强使用监管。进一步明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台使用过程中无线电干扰处理原则、无线电管制、监督检查、遵守其他部门规定以及相应法律责任等内容。同时,通过制定过渡政策,保证生产制造企业和用户权益,保障相关上下游产业链的韧性与稳定。


  三、《暂行办法》制定过程中,主要开展了哪些工作?


  在《暂行办法》制定过程中,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开展相关课题研究、国内外政策梳理和行业调研,形成《暂行办法(初稿)》。二是多次向部内外单位、相关技术支撑机构、行业协会征求意见,组织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制造企业、用户代表开展座谈交流,形成《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三是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就反映集中的意见建议进行专题研究、开展技术分析,实地听取各方意见后,采纳并修改形成《暂行办法(审议稿)》。四是开展专家论证、完成文件发布前相关审查工作后印发。


  四、《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暂行办法》由5章、24条和1个附件组成。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明确了文件制定依据、定义、适用范围。


  第二章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主要明确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可使用无线电频率范围、无线电频率使用和相关台站设置使用许可等事宜。


  第三章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主要对型号核准、销售备案、临时进关等作出要求。


  第四章为电波秩序维护,主要明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台日常使用、管制、干扰处置、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五章为附则,主要明确了涉外情形、过渡政策等事宜。


  附件主要规定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发射设备相关射频技术指标和要求。


  转自:央视网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凡转载文章及企业宣传资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版权事宜请联系:010-65363056。

延伸阅读



版权所有: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京ICP备11041399号-2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5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