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是劳动争议的发生地,也是争议处理的主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等部门25日发布通知,提出到2025年底,规模以上企业广泛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立多层次调解工作网络。
“近年来争议案件持续呈现总量高位运行与办理难度加大并存的态势。按照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履行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职责,但实践中作用发挥的还不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调解仲裁管理司负责人表示,这次发布《关于开展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行动的通知》,有利于明确其职能职责,从而更好开展协商调解工作。
通知明确,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积极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执行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参与研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协助企业建立预防预警机制,防止争议隐患转化为争议案件。小微型企业可单独设立调解委员会,也可联合设立调解委员会,或参加小微型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
除企业外,通知还要求重点加强乡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调解中心和商(协)会调解组织建设。“这四类调解组织是当前主要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类型。”上述负责人介绍,调解组织要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调解原则,加大调解力度,帮助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通知提出,各地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推动将调解组织建设情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政府目标责任和平安建设考核体系;到2025年底,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数量占争议案件总量的比重显著提高。
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厅、中国企业联合会办公室联合印发。(记者 姜琳)
转自: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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