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同药品”,指通用名、厂牌、剂型、规格均相同的药品。据国家医保局介绍,分析发现少数企业少数药品存在利用省际间信息差实行不公平高价、歧视性高价问题。本月初国家医保局发文显示,为促进同通用名同厂牌药品省际间价格公平诚信、透明均衡,将推进药品价格专项治理工作,指导医药采购机构聚焦“四同药品”,对照全国现有挂网监测价,进行全面梳理排查,到2024年3月底前,基本消除“四同药品”省际间的不公平高价、歧视性高价,推动医药企业价格行为更加公平诚信,促进省际间价格更加透明均衡,维护患者群众合法权益。
国家医保局要求:常规挂网药品价格回归至挂网监测价或以下。指导医药采购机构督促医药企业公平对待各地区患者,原则上以挂网监测价为参照,主动调整针对本地区的偏高价格,回归至挂网监测价或以下。有关地区药品挂网规则有进一步要求的,按照属地原则强化管理。
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在供应省份执行协议价格,在非供应省份合理协同并执行协议。国家组织集采中选药品在供应省份挂网价格统一为集采中选价。第八、九批国家集采中选药品在非供应省份挂网价格偏高的,企业按集采标书要求调整至不高于本企业中选价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不得以撤网等方式规避价格协同。前七批国家集采协议期内的中选药品在非供应省份挂网价格偏高的,按要求调整至挂网监测价或以下,鼓励医药企业主动调整至不高于本企业中选价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
省级、省际联盟集采以及接续中选药品在供应省份执行协议价,在非供应省份合理协同。集采或接续中选药品在供应省份挂网价格统一为中选价。集采或接续中选药品在非供应省份挂网价格偏高的,按要求调整至挂网监测价或以下,或按既定协议执行。
医保谈判或竞价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以谈判方式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药品,药品价格落实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相关要求,挂网价格不高于谈判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协议期内如有与谈判药品同通用名的药品上市,其挂网价格不得高于谈判确定的同规格医保支付标准。以竞价方式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药品,参与现场竞价的企业药品挂网价格不高于现场报价。
不活跃区药品激活交易时自动关联。医疗机构采购不活跃区药品时,原挂网价格低于挂网监测价的自动重新激活;原挂网价格高于挂网监测价的,订单价格自动调整为挂网监测价的水平,供应单位响应订单后,不活跃区药品在正常完成本次采购的同时自动激活,按挂网监测价转入活跃区管理。
国家医保局强调,专项治理期间,为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稳定,防范操纵市场价格等违法行为,对自通知印发之日起申请挂网、撤网(含已申请但尚未完成程序)的药品,除符合本地区现有规则要求外,采取暂停受理低价药品撤网申请等临时性措施。(韩璐)
转自: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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