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在监管政策引导下,“严禁限售股出借融券”取得了显著成效。此前,有两家头部券商调整了融资融券负债偿还规则,均禁止了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用于偿还融券负债。总体来看,融资融券市场生态迎来进一步优化。业内人士表示,两融业务规范化发展是必然趋势,有助于防范市场风险,防止操纵市场和过度投机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机构加强风险防范
1月19日,中信建投证券在其官网发布关于调整融资融券负债偿还规则的公告称,为加强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管理,自2024年1月22日起,公司将禁止投资者通过融资买入的证券偿还融券合约。提醒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负债偿还规则变化,并做好投资安排。
此前,广发证券亦表示,为加强风险管理,防范两融业务风险,公司决定禁止融资买入证券用于偿还融券负债,即信用账户中现券持仓少于融资合约数量时不允许现券还券。本次调整自2024年1月15日起生效。
对于上述调整,两家券商均称是为了加强风险管理,防范两融业务风险,其中广发证券明确了调整的实际内容,即信用账户中现券持仓少于融资合约数量时不允许现券还券。
实际上,此类调整并非最新出现。此前,不少券商已经禁止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用于偿还融券负债。例如,华福证券于2023年10月9日起禁止了投资者使用融资买入的证券用于偿还融券合约。此外,包括沪地一些大型券商也已禁止了此类行为。
业内人士表示,上述调整主要就是为了防止两融绕标以及两融套现。其中,如何利用融资额度买入非融资标的的个股,俗称“两融绕标”,就是绕开标准,将融资所得的资金用于投资非融资融券标的或者提现。投资者可通过融资融券交易套取资金,以实现购买非标的证券或融资转出信用账户等非正常交易的目的。
“当下券商调整融资融券负债偿还规则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风险管理,防止市场操纵和过度投机。同时,这也符合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业务规范化的要求。对于市场而言,这一调整会减少市场的杠杆效应,但对市场交易活跃度和价格发现机制影响有限。” 广西大学副校长、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
穿透式监管不断深化
2023年10月,中国证监会发布通知取消上市公司高管及核心员工通过参与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管计划出借证券,并适度限制其他战略投资者在上市初期的出借方式和比例。与此同时,沪、深、北交易所发布《关于优化融券交易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相关安排的通知》,作出如下安排:
明确“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战略配售股份,以及持有以大宗交易方式受让的大股东或者特定股东减持股份等有转让限制的股份的,在限制期内,投资者及其关联方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进一步完善了“限售股不得融券”的要求。同时要求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穿透原则核查投资者情况,对投资者的相关交易行为进行前端控制,严禁参与违规或为违规提供便利。
随后,也有券商就限售股融券问题专门进行了融资融券合同条款修订,如国金证券、湘财证券等先后发布了融资融券业务的合同修订条款。其中,国金证券于2023年12月25日在其官网发布关于修订《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条款的公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以及融资融券业务需求,对原来的融资融券合同进行了五点修改。新修订合同条款涉及限售股不得融券、需承诺不会利用多个账户发生不正当套利交易等内容。
强监管预期下两融生态优化
“融资融券制度推出10余年来总体保持平稳运行,在促进价格发现、平抑市场波动、抑制‘炒新’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日前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机构司司长申兵表示,前期限售股出借融券问题引发市场关注,为维护市场公平,打击各类不当套利行为,证监会加大了对限售股出借融券的监管力度。2023年10月,发布通知取消上市公司高管及核心员工通过参与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管计划出借证券,并适度限制其他战略投资者在上市初期的出借方式和比例。新规发布后,证监会通过加强穿透式管理、现场检查、监管处罚等方式督促证券公司严格落实新规要求。
据申兵介绍,总体看,政策落实效果符合预期。截至目前,融券余额较新规实施之初降幅达23.4%;战略投资者出借余额降幅更大,达到35.7%。此外,新规发布后存在高管战略投资者的新股上市,上市初期均未发生出借,说明新规的落实效果是良好的。
针对未来两融领域监管,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全面强化穿透式监管,一方面压实证券公司责任,督促证券公司按照“看不清,不展业”的要求,加强对客户交易行为和交易目的的穿透式管理,严禁参与违规或为违规提供便利,切实提高业务水平。另一方面,证监会将强化监管执法,建立健全穿透式监管的工作机制,对通过多层嵌套、合谋交易、串联套利等方式违反“限售股不得融券”等要求的行为从严打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在田利辉看来,两融业务规范化发展是必然的趋势,有助于防范市场风险,防止操纵市场和过度投机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了实现融资融券业务的穿透式监管,他认为,应推进融资融券业务的透明化和标准化,促进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的监管力度,借助大数据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从严打击;健全融资融券业务统计监测和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防范风险。同时,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和引导,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风险承受能力。(记者 罗逸姝)
转自: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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