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6月1日起实行。值得关注的是,《条例》加强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监管,如果出现网上订餐信息不符,最高可罚3万。
《条例》规范了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根据现实需要,规定小餐饮取得备案证明后,可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销售食品。提供入网餐饮服务的,应当具有实体店经营资格。
加强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监管,《条例》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多次出现入网食品经营者违法经营或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对平台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条例》完善了举报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奖励资金,并将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值得关注的是,修订后的《条例》提高了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加大对未按规定在网站首页或经营活动主页面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在许可的经营场所以外现场销售保健食品等行为的处罚。
其中,违反《条例》相关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或者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规定标注产品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依法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赔偿金。(叶晓)
转自:安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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