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再征意见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23-08-21





  日前,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再次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的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此次草案就第一次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收集的行业意见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完善。


  本草案与GB14880-201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明确了大众食物强化和自主性食物强化类型,增加了相应的定义大众食物强化即在公众广泛消费的特定食品中,添加一种或多种微量营养素的行为。通常由政府部门组织和实施。大众食物强化中营养强化剂的使用规定位于意见稿的附录A,其中包含的大众食物包括“01.01.01巴氏杀菌乳”“01.01.02灭菌乳和高温杀菌乳”“02.01.01.01植物油”“06.02.01大米”“06.03.01小麦粉”“12.04酱油”,较第一次修订草案,将“01.01.02灭菌乳”调整为“01.01.02灭菌乳和高温杀菌乳”,删除“01.01.03调制乳”“01.02发酵乳、风味发酵乳”。附表A.1中列出了我国居民比较缺乏且容易强化的营养素,作为大众食物强化中优先强化的营养素。对于大众食物载体中的其他营养素,定位为可选择强化的营养素,列入表A.2中,并规定如进行大众强化,须按表A.1强化所列的全部营养素,在此基础上,可根据表A.2进行选择性强化,强调优先强化的重要性。


  自主性食物强化即在大众食物强化之外的食品中,自主添加一种或多种微量营养素和(或)其他营养成分的行为。通常由生产者自行决定。自主性食物强化中营养强化剂的使用规定位于意见稿的附录B。


  大众食物强化食品类别中优先强化的营养素种类及使用量与第一次修订草案相比,此次修订对表A.1大众食物强化食品类别中优先强化的营养素种类及使用量,仅修改了大众食物强化食品类别,即将“01.01.02灭菌乳”调整为“01.01.02灭菌乳和高温杀菌乳”,删除“01.01.03调制乳”“01.02发酵乳、风味发酵乳”。


  按照最新草案,在“01.01.01巴氏杀菌乳”“01.01.02灭菌乳和高温杀菌乳”“02.01.01.01植物油”中选择维生素A和维生素D作为优先强化营养素,在“06.02.01大米”中选择维生素B1、维生素B2、叶酸作为优先强化营养素,在“06.03.01小麦粉”中选择维生素B1、维生素B2、叶酸和钙作为优先强化营养素,在“12.04酱油”中选择铁作为优先强化营养素。


  大众食物强化食品类别中可选择强化的营养素种类及使用量与第一次修订草案相比,此次修订对表A.2大众食物强化食品类别中可选择强化的营养素和其他营养成分种类及使用量的修改,主要是新增了L-赖氨酸、γ-亚麻酸、酪蛋白钙肽、酪蛋白磷酸肽四种可选择强化的营养素。


  较现行版标准,“01.01.01巴氏杀菌乳”“01.01.02灭菌乳和高温杀菌乳”中新增了各种营养素的强化,“06.02.01大米”“06.03.01小麦粉”中新增了维生素D、维生素B12的强化。


  自主性食物强化的食品类别、允许使用的其他营养成分种类及使用量与现行标准相比,扩大了可强化的营养素种类;强化量则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现行标准批准情况、本底含量、专家建议以及参考国际标准等进行确定。如“04.01.02加工水果”新增了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B6、维生素B12的强化;“07.01面包”和“07.02糕点”新增了维生素D、维生素E、维生素K、维生素B6、维生素B12、维生素C、叶酸、泛酸、生物素、镁的强化。


  与现行标准相比,花生四烯酸(AA或ARA)和二十二碳六烯酸(DHA)的强化量由百分比调整为具体使用量数值;异构化乳糖液品种从GB2760挪至本标准,并修改为异构化乳糖;饮料等类别名称进行了适当调整;增加了文本中的备注内容。


  同时明确了食品营养强化剂作为食品配料时的含量要求:两版修订草案均新增了附录B.3。考虑到营养强化剂的带入情况和食品安全方面因素,规定使用了食品营养强化剂的配料生产食品时,食品营养强化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终产品的强化要求。


  允许使用的营养强化剂化合物来源名单最新版对部分允许用于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强化剂及化合物来源进行了修订。在表C.1允许使用的营养强化剂化合物来源名单,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删除了营养强化剂延胡索酸亚铁、碳酸锌;增加了GB2760中异构化乳糖液,并修改为异构化乳糖;植物甲萘醌名称修改为维生素K1(植物甲萘醌),增加维生素K2;1,3-二油酸2-棕榈酸甘油三酯名称修改为1,3-二油酸-2-棕榈酸甘油三酯;花生四烯酸(AA或ARA)名称修改为二十碳四烯酸(花生四烯酸)(AA或ARA);低聚果糖增加备注“包括菊苣来源、菊芋来源、蔗糖来源”;“L-赖氨酸天门冬氨酸盐”修改为“L-赖氨酸-天冬氨酸”;低聚半乳糖增加备注“包括乳清滤出液来源和乳糖来源”。


  表D.1允许用于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强化剂及化合物来源:增加6S-5-甲基四氢叶酸钙品种,增加备注“仅限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1岁以上)、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运动营养食品”;增加富硒酵母强化剂品种,增加备注“仅限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1岁以上)”;增加2013年5号公告批准品种柠檬酸锌(三水),本次不单独纳入三水物质,建议其在质量规格标准中考虑;乙二胺四乙酸铁钠增加备注“婴儿配方食品以及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除外”;维生素C的化合物抗坏血酸棕榈酸酯规范为“L-抗坏血酸-6-棕榈酸酯(抗坏血酸棕榈酸酯)”;纳入海藻碘、氟化钠、氟化钾等强化剂。


  表D.2仅允许用于部分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其他营养成分及使用量:增加低聚半乳糖、低聚果糖备注;增加了2012年6号公告(酵母β-葡聚糖)、2013年11号公告(乳铁蛋白)、2019年2号公告(半乳甘露聚糖)内容;1,3-二油酸2-棕榈酸甘油三酯名称修改为1,3-二油酸-2-棕榈酸甘油三酯;婴幼儿配方食品等食品分类号和食品类别(名称)进行了适当调整。


  表E允许用于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氨基酸及化合物来源:新增了附录E“允许用于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氨基酸及化合物来源”。


  食品类别(名称)说明根据相关标准修订情况对类别名称进行了适当调整。如“01.04炼乳及其调制制品”修改为“01.04浓缩乳制品”,删除了“04.02.02加工蔬菜”的下级食品类别“04.02.02.01水果罐头”“04.02.02.02果泥”等。(杨晓晶)


  转自:中国食品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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