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2024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进行调整。按此公告,恢复煤炭进口关税。
按照自贸协定,来自澳大利亚,东盟的进口煤继续实行0关税;来自其他国家的进口煤实行最惠国税率,无烟煤、炼焦煤、褐煤关税为3%,动力煤关税为6%。调整前(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煤炭实施税率为0的进口暂定税率。
转自: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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