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投向明确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23-02-06





  修订后的《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近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监局等四部门公布。


  《办法》明确,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用于支持以下建设内容:一是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以防范重特大事故为重点,开展瓦斯、火灾、水害、顶板、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治理,完善综合防治措施,提高煤矿防灾治灾抗灾能力;开展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加强职业健康保护等。二是提升煤炭开采本质安全水平。推广应用煤矿智能化、自动化技术装备和信息基础设施,减少井下高危岗位作业人员;建设智能化监测监控系统和瓦斯、水、冲击地压等灾害预警系统等。三是创新变革煤炭生产方式。推广应用充填开采、保水开采等煤炭绿色开采技术装备,推广矿区煤层气地面抽采、关闭煤矿瓦斯抽采,改造建设瓦斯综合利用设施,加大瓦斯综合利用,促进煤炭生产方式创新变革;支持煤矿内的存煤设施改造,提升煤矿生产弹性。


  《办法》提出,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可对以下情形予以重点支持:灾害严重、安全欠账多且效益欠佳的煤矿企业;贯彻落实国家煤炭增产保供政策较好的煤矿企业;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送受两端地区的煤矿;智能化建设示范煤矿;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率超过50%的地区和煤矿企业;欠发达地区,特别是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的煤矿;其他符合国家和地方重点支持政策的煤矿企业或煤矿。


  《办法》称,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实施周期为2023-2025年,设立的目的是支持煤矿企业提高防灾治灾抗灾能力,提升煤炭开采本质安全水平,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促进煤炭安全稳定供应,保障国家能源安全。该专项投资安排方式为投资补助,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专项资金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有关中央企业为单位按年度统一申报。专项资金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办法》提出,煤矿安全改造应本着企业负责、政府支持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煤矿安全改造项目资金来源以煤矿企业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为主,符合条件的项目中央和地方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煤矿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保证煤矿安全改造项目企业自有资金及时到位。未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项目,专项资金不予支持。(记者 吴启华)


  转自:中国矿业报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凡转载文章及企业宣传资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版权事宜请联系:010-65363056。

延伸阅读



版权所有: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京ICP备11041399号-2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5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