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蔬菜、水果、养殖水产品上市时要出具合格证,实现来源可溯、信息可查。”5月21日,记者从长春市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动员部署暨培训会议上获悉,全市将在全市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从此,长春市食用农产品将拥有“身份证”,开启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新模式。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是指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在严格执行现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标准的基础上,对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并出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承诺证明。
为什么要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这些年,农业农村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上下了很大功夫,但是面对小农户、大市场、多品种、广区域的农产品生产经营特点,现有管理手段依然不足、监管办法依然不多、治理效能依然不高。”长春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孔翔表示,通过建立合格证制度,可以真正把生产主体管理、种养过程管控、农兽药残留自检、产品带证上市、问题产品溯源各项环节集成起来,把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衔接起来,把监管效能提升起来,强化农产品生产者主体责任,让消费者可以放心购买食用农产品。
“不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不使用非法添加物;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符合农药兽药残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上,除了有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重量)、生产者盖章或签名、联系方式、产地、开具日期等内容外,还有种植养殖生产者的承诺,对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合格证真实性负责。
合格证由种植养殖生产者自行开具,一式两联,一联出具给交易对象,一联留存一年备查。有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以包装为单元开具,张贴或悬挂或印刷在包装材料表面。散装食用农产品应以运输车辆或收购批次为单元,实行一车一证或一批一证,随附同车或同批次使用。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合格证开具和出具工作,协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做好进货查验工作,相互配合,实现合格证制度与市场准入制度有效衔接。(袁达)
转自:长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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