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合理补偿野生动物养殖者


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20-04-17





  3月31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率先把“全面禁食陆生野生动物”明确写入省级地方性法规。

  昨日下午,广东省林业局在广州市召开《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宣讲暨全省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视频会议,部署全省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会议提出,我省将坚决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规范、平稳、有序推动以食用为目的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经营利用单位退出处置工作。各地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偿,要将合法养殖、依规停业的作为补偿对象,优先做好对贫困户的补偿,对违规取得行政许可证件或违法从事养殖的不予补偿。

  尽量减少养殖户损失

  会议提出,要落实属地责任,市县人民政府是做好此次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处置工作的主体,各地林业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认真研究全面禁食野生动物后的应对工作,主动制定处置方案,明确补偿标准、范围、对象,确保任务有序落实到位。

  同时,各地要积极探索开展养殖户转型转产、安置、补偿和野生动物处置等工作,尽量减少养殖户损失。目前省林业局已经组织专家评估和编制了野生动物的参考价格、处置技术指引,正在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争取早日下发。同时,省林业局也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向国家林草局、农业农村部反映我省实际情况,积极争取将部分物种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或水生动物相关名录。

  会议要求,各地林业部门要全面摸清在养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对合法养殖与非法养殖予以区分,对以食用为目的和非食用性利用予以区分,合理测算可能面临的损失。要有序推进分类处置工作,对列入相关目录的,如梅花鹿、马鹿、鹌鹑、鹧鸪、雉鸡以及中华鳖、乌龟、美国青蛙、牛蛙等物种,按照《畜牧法》、《渔业法》的规定管理;对没有列入相关目录的,也就是目前亟须妥善处置的陆生野生动物,根据物种习性和特点主要采取科学放归、转型调整、收容救护、无害化处理等方式进行处置。

  在转型调整方面,引导、帮扶养殖户对接医药单位、科研院所(校)、动物园等需求机构,用于中医药、科学研究、标本制作、展示展演、自然教育等用途。

  据悉,根据会议提出,各地要依法合理补偿,切实保障广大农户利益。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将合法养殖、依规停业的作为补偿对象,优先做好对贫困户的补偿。


  转自: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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