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生产激励办法(试行)》,对粮食生产综合评价总评分排名靠前的粮食主产县(市、区)和非粮食主产县(市、区),分别给予200万—500万元和150万—300万元的资金奖励。
据悉,《办法》中所称粮食生产激励对象为粮食生产成效突出的县(市、区)政府。每年度粮食生产激励县(市、区)名单和激励金额依据上年度各县(市、区)粮食生产综合评价评分结果确定。激励名额和奖补标准根据年度自治区财政资金安排和粮食生产情况确定。粮食生产综合评价评分内容包括粮食生产稳定度、粮食生产情况、绩效考核情况、稳定粮食生产的主要措施落实情况和奖惩事项五方面。
据介绍,激励资金可用于与发展粮食生产密切相关的工作,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确定,具体实施方案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备案。重点用于粮食绿色高质高效创建示范、粮食新品种新技术引进和示范推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奖励以及粮食生产物化补助、粮食作物病虫害防控、粮食生产功能区管理、规模化粮食生产基地改造、撂荒地治理、耕地“非粮化”管控、耕地土壤安全利用、耕地质量提升等方面。其中,用于扶持粮食规模经营主体的资金不低于激励资金总额的10%。不得用于部门基本建设、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与粮食生产无关的支出。
《办法》还规定,粮食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创造出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经验成果,获得国家有关部委或自治区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或印发文件在全国推广的,经自治区粮食生产激励评审工作组按程序认定,给予“一票肯定”的,直接确定为激励对象并给予相应档次的激励资金。
值得注意的是,存在以下这些情况将被取消当年粮食生产激励资格:因主观因素造成粮食生产激励评价评分相关数据失真,被自治区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前三年粮食播种面积连年下降的(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除外);上年粮食生产激励资金不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落实,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资金到位、支出不及时的。
转自:广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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