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女孩玩蹦床摔至完全性瘫痪、8岁女童蹦床馆摔至脊柱错位、杭州一男子玩蹦床腰椎摔骨折……新兴“网红”蹦床馆,却因频现安全管理漏洞而成为了网友眼中的高危游乐场所。6月2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蹦床运动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情况举行新闻通报会。会上,二中院通报,近两年仅该院及辖区法院就已审结了10起涉蹦床运动导致人身损害赔偿的纠纷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北京商报记者联系并实地走访了目前北京已恢复开业的某蹦床馆,发现馆内教练、安全员等工作人员数量与蹦床设备数量相去甚远。“低门槛、受众广、类娱乐的蹦床馆,背后却存在较高的致害风险,而这一游乐业态快速普及与其安全管理机制的完善速度并不匹配。”有法律人士告诉北京商报记者。
管理缺位
“去年我带着孩子曾‘打卡’过北京至少3家‘网红’蹦床馆,基本上每家场馆内主要的受众都是亲子家庭和年轻人,10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蹦床馆中比比皆是。”热衷蹦床运动的消费者王女士(化名)表示,自己去过的蹦床馆中虽然基本会有教练、安全员,但由于周末场内消费者普遍较多,仅几位工作人员是不可能及时“盯住”每一张蹦床上游玩的人员的,大多时候儿童只能靠家长看管。
而在实地走访蹦床馆时,北京商报记者也了解到,在一些场内有20张蹦床、可接待至少100人的场馆中,仅会配5-6名教练或安全员,除了单独交费买课程的消费者外,这些教练或安全员基本不会一对一看护每位入场人员。
“根据我们的接待标准,比如30人左右的团建团队,场馆基本只会配备2名教练或安全员。3岁以上的儿童可以入场,但需要家长陪同,孩子更多的时候还是需要家长自己来照看。”蹦床馆工作人员表示。王女士也表示,虽然自己所去的蹦床馆贴出了“一床一人”的提示,但有时多名儿童聚集在一张蹦床上,也并没有工作人员劝阻、提示。
在提及场内是否配备医疗设施或者医务人员时,该工作人员表示场馆确实没有配备医务人员,但有小药箱可供使用,“一般只要(消费者)听从指挥,不要擅自做危险动作,都没有问题”。该工作人员称。
但在王女士看来,由于蹦床对于身体条件有一定的要求,即使是成年人如果不熟悉蹦床运动也可能会有受伤的风险,“我第一次来到蹦床馆体验时,尝试了一些稍有难度的动作就把脖子扭到了,当时就有些头晕,但现场没有工作人员注意到情况,我们也并未找到医务人员”。
此外,对于部分法律人士诟病的蹦床馆不尽风险告知义务等问题,北京商报记者在调查中发现,一些场馆内外会贴有注意事项和安全警示,有些还会提前让消费者签署一些风险须知文件,明确提出“禁止空翻、转体、连续跳跃,否则发生骨折后果自负”等。
不过,王女士表示,自己此前去过几次蹦床馆,除了入场前热身外,工作人员从未给过任何书面提示,场内也并无广播或语音提醒,仅在个别高风险项目处会配有屏幕播放注意事项,但很少有人会观看。
漏洞频出
漏洞之下,安全风险不可小觑,近期各地就频繁出现了蹦床馆“伤人事件”。
“去年,我接连审理了3个涉及蹦床馆人身损害案件,其中部分涉及未成年的案件中,还出现了蹦床活动导致未成年人伤残的情况。”朝阳法院望京法庭法官李瑶瑶直言,近年来,蹦床馆这一新兴业态数量不断增加,蹦床活动形式愈发多元且危险系数越来越高,而这也令场馆方存在的安全管理漏洞愈发频繁地暴露出来。
据二中院通报,在上述已审结的10起案件中,有一半的伤员涉及到胸椎爆裂、腰椎爆裂等伤情,导致十级以上程度伤残。所有案件中,蹦床经营场所管理人均对顾客的损害后果承担了全部或者部分责任。李瑶瑶也告诉北京商报记者,近五年她所接触到的有关蹦床馆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几乎所有判决都指明场馆方没有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责任。
据市二中院民六庭庭长左峰介绍,过去两年间,二中院及辖区法院审结的涉蹦床运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共10件。对于产生纠纷的原因,左峰总结为保护措施、安全提示和经营管理三个方面不到位。
左峰举例称,在一些案件中,蹦床周围的软包面积过小或者柔软度不达标,导致消费者蹦起来后落在安全保护措施之外受伤,或者即使有安全保护措施亦不能有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左峰还提出,蹦床经营场所还存在场地规格、管理水平、教练水平及专业化程度参差不齐,缺乏统一标准的问题。“一些蹦床经营机构缺少相关的管理人员、救护人员和指导人员等,导致消费者未能充分认知蹦床带来的风险以及在受伤后不能及时得到处理或及时就医,从而造成损害后果扩大。”
在李瑶瑶看来,蹦床馆方面应履行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分为三类,包括:场馆内的设备设施需符合安全使用标准;充分告知消费者蹦床活动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尽到提醒义务;以及场馆方要进行秩序性管理,及时制止消费者存在的违规使用设备设施行为,比如蹦床上活动的人员超过了规定人数等。“虽然有的蹦床馆为了规避责任会让消费者在入场前签订安全须知等,但大多只有简单的一页纸,重点条款也很少标明标注,并不能等同于履行了充分告知、提醒的业务,场馆方更不能借着‘一纸之约’完全‘甩锅’给消费者。”
标准滞后
“对于场馆方来说,出现安全管理漏洞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缺乏有效、适当的经营标准。”李瑶瑶介绍,2013年我国曾针对蹦床场所的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出台过国家标准(GB19079.23-2013),对设备设施、人员配备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比如,每张蹦床四周应有不少于2米的安全距离,安全区域内不能有障碍物;场所开放时至少有一名蹦床技术指导人员,每张开放式蹦床必须安排至少一名蹦床保护员;蹦床技术指导人员应持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蹦床保护员应配备海绵保护垫等等。
不过,李瑶瑶认为虽然上述“国标”注明适用向公众开放的蹦床场所,但从内容上看,标准仍针对的是传统意义上的蹦床场所。“目前向公众开放的蹦床场所早已不是传统的模样,场馆内设置了各种五花八门的蹦床及其他娱乐设施,经营者为了增加娱乐性通常都会对蹦床进行许多改造,比如在蹦床上方安装篮球网、设置可供粘贴、攀爬的高墙等。可见,原有的标准已经无法满足现实的需要。”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中国文化和旅游产业研究院副教授吴丽云也认为,近年来蹦床馆行业发展较快,催生不少“网红”产品,然而,相关标准却并未随着行业一起推陈出新。“这就倒逼相关部门加速出台最新标准,或是定期将此前发布的标准进行更新,把新出现的产品囊括进标准内,同时,项目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应防护措施等内容也应写入标准,尽量从根源上减少事故的发生”。
更为重要的是,李瑶瑶提出,蹦床馆长期以来在分级制度上的空白也令这一新兴的娱乐业态潜藏着更多的隐形风险点。“如今不少蹦床馆的主要受众群体之一就是亲子家庭,大量3-5岁的儿童可能站都站不稳就会被带到蹦床上运动,同时一些蹦床馆经营者为追求设备设施的娱乐性,会引进一些弹力较高或专业性较强的设备开放给所有人,其中,有些甚至都不适合没经验的成年人玩乐,更何况是低龄儿童、未成年人。”
吴丽云直言,目前一些领域,尤其是一些小型、新兴、细分游乐、娱乐行业,尚处于监管真空状态,蹦床馆就是其中之一。“目前,蹦床场所兼具体育场所和娱乐场所的特性,应由哪个部门监管处于模糊地带。”李瑶瑶也表示。
还有法律人士提出,由于体育、市场监管部门对于蹦床馆的定位存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这种新兴且加速普及的高危游乐场所并未有明确的主管部门,而这也就意味着蹦床馆很少能受到行业的日常监管、设备的定期检测,行业的规章制度也都处于“缺位”的状态。(北京商报沸点调查小组)
转自: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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