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名录建设工作的通知》。
通知提出,乡村旅游重点村应符合下列标准:一是文化和旅游资源富集,观赏游憩价值较高,乡村旅游开发主题定位明确。二是自然生态和传统文化保护较好,对自然生态、田园风光、传统村落、历史文化、民族文化等资源的保护较好。三是乡村民宿发展较好,能够依托当地自然和文化资源禀赋发展特色乡村民宿,民宿产品能在特色餐饮、文化体验、休闲娱乐等方面满足游客需要。四是旅游产品体系成熟、质量较高,已开发乡村民宿、观光度假、农事体验、乡土美食或文创产品等具有独特风格的成熟旅游产品,能够结合本地文化和旅游资源条件,创造性地开发旅游产品。五是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较完善,可进入性好,交通设施完善,有信息咨询、智慧旅游、游客游憩、便民服务等游客服务设施,村内公共厕所布局合理,标识醒目美观,乡村社会文明程度较高。六是就业致富带动效益明显,能较好吸纳本地村民就业,旅游收入利益联结机制科学。
通知明确,县(市、区、旗、农场)政府作为申报单位,组织村填写申报表,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向省级部门提出申请。推荐名单应适度向“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倾斜。省级部门确定推荐名单并上报。文化和旅游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省推荐情况,采取召开专家评审会评价论证等形式,确定进入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名录的名单。列入名录的,由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文确认,优先享受国家有关支持政策。
文化和旅游部将依托旅游规划建设单位、创意设计机构等各方资源,在旅游规划、创意下乡等方面对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和精品项目予以支持。鼓励各地利用各类资金渠道对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进行支持。(李志刚)
转自:文化和旅游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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