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广场上的雕塑、壁画等是城市艺术品位的重要体现,如何规范建设和管理?广州近日召开的15届8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促进城市公共艺术建设发展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该办法是广州借鉴国内外经验而形成的首个针对城市公共艺术的规范性文件,对提升广州城市艺术品位和形象,实现老城市新活力有着重要意义。
航站楼、火车站、广场、公园等应配公共艺术建(构)筑物
所谓城市公共艺术是指公共空间内的雕塑、壁画、城市家具等有艺术价值的城市公共艺术建(构)筑物。
记者了解到,目前国内尚无城市单独就城市公共艺术制定法规。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借鉴《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美国费城等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广州实际情况,形成规范性文件《暂行办法》,共13条,规定了建设原则、适用范围、投资金额、设计方案审查等。
根据《暂行办法》,以下政府投资的新建建设项目应配置城市公共艺术建(构)筑物:
(一)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文化、体育等公共建筑;
(二)航站楼、火车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点等交通场站;
(三)用地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广场和公园。
此外,市、区人民政府应鼓励和引导其他新建建设项目配置城市公共艺术建(构)筑物。
明确城市公共艺术建(构)筑物投资金额
关于城市公共艺术的投资金额问题,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借鉴浙江、美国费城等国内外先进地区经验,结合广州的实际情况,《暂行办法》提出广州城市公共艺术的投资金额要求为:
对属于一定范围、达到一定规模的政府投资的新建建设项目,位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外,二十亿元以内(含二十亿元)项目,城市公共艺术建(构)筑物投资金额分别不低于建设工程造价的千分之六、千分之五;
超出二十亿元部分投资金额不低于超出部分建设工程造价的千分之二、千分之一;
总投资金额不高于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一。引入社会资本建设的城市公共艺术建(构)筑物,其投资金额不受限制。
《暂行办法》除通过设置投资金额要求推动城市公共艺术建设发展外,还要求在编制重要景观地区城市设计时,明确城市公共艺术建(构)筑物的设计要求,把经批准的城市公共艺术建(构)筑物设计要求纳入规划条件,作为后续建设实施的依据,保障重要景观地区的公共空间品质。(记者 黄舒旻)
转自: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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