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日前发布的《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标准》)明确,《标准》已通过审查、公示,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标准》要求,装配式建筑评价包括装配式建筑确定和装配式建筑等价划分。评价时,应先对评价单元进行装配式建筑确定,再进行装配式建筑等级划分。
《标准》强调,评价单元满足以下六个要求时可确定为装配式建筑:一是主体结构部分的评价分值不低于20分;二是围护墙和内隔墙部分的评价分值不低于10分;三是实施全装修;四是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五是体现标准化设计;六是公共建筑的装配率不低于60%,居住建筑的装配率不低于50%。
《标准》提出,评价单元已确定为装配式建筑,且主体结构符合“采用装配式钢结构或木结构、钢框架—混凝土核心筒(剪力墙)混合结构的主体结构竖向构件评价分值为25分、装配式混凝土结构的主体结构竖向构件中预制部件的应用比例不低于35%”三个条件之一的,可进行装配式建筑等级划分。
《标准》将装配式建筑划分为A级、AA级、AAA级,其中,装配率为60%~75%时,评价为A级装配式建筑;装配率为76%~90%时,评价为AA级装配式建筑;装配率为91%~及以上时,评价为AAA级装配式建筑。
转自: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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