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北京市住建委起草的《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提出,住房租金快速上涨时,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可以采取限制住房租赁企业经营房源的租金涨幅、查处哄抬租金行为等措施,调控住房租赁市场。必要时可以实行佣金或租金指导价。
《条例》共6章81条,对租金贷、网络房源发布等予以规范。
抑制租金过快上涨
《条例》拟规定合同期限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经承租人同意;出租方应在签约前将房屋状况,特别是装修完成时间告知承租人,保障承租人知情权;为减轻承租人负担,立法草案中提倡出租人按月收取租金,押金一般不超过一个月租金;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断水、断电等方式迫使承租人返还租赁住房或承担合同约定之外的费用等。
此外,为了让租房环节更透明,《条例》明确,北京市将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利用科技手段提供合同网签、信息查询、信息核验、登记备案等服务,并与公安、教育等部门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出租人应当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网签住房租赁合同,同步完成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和出租登记。
通过全市统一的租赁平台网签租赁合同,网签和备案的租赁合同不但受到法律保护,还可以享受各种为租赁赋权的公共服务。例如,租客可以凭备案的租赁合同作为依法申请办理积分落户、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公积金提取等公共服务事项的凭证,而且这些都在系统中各部门联网,不用再跑腿提交证明材料。
针对租客关心的“甲醛房”问题,《条例》明确,室内装修空气质量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房屋不得出租。
针对长租房,《条例》则指出,长租公寓向租客单次收取租金的数额不得超过3个月租金总和,押金不超过一个月租金,而且押金要纳入监管账户。防止住房租赁企业利用“资金池”无序扩张。
保护承租人权益
北京大学法学院房地产法研究中心主任楼建波教授表示,《条例》重申了《民法典》赋予承租人的“买卖不破租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优先承租权”等法定权利,特别是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住房或其附属设施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
对于群租房乱象,楼建波指出,严管群租房是《条例》的一大亮点。《条例》规定出租住房应按照规划设计的套、间出租,符合人均使用面积和每个房间居住人数的要求,明确住宅的起居室、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室等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这些规定与北京市2013年公布的居住管理规定是一致的,将群租房治理措施升格为地方性法规,并配套相应的处罚措施。
转自: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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