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民办培训教育机构的审批管理,南昌市日前出台政策规定设立民办培训教育机构的条件,明确禁止民办培训教育机构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南昌市规定,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所开设的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且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2,培训机构分支场所(含教学点)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
同时,从事中小学阶段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等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培训的授课教师,应当具有相应层次(学科)的教师资格证。教师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号在其网站及培训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此外,南昌严禁民办培训教育机构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过道和危房等作为办学场所。培训机构应具备相对独立的办学场地,教室和办公室必须设在一处,楼层一般不超过5层。办学场所在场地面积、消防安全、食品安全、设施设备上应当符合相应条件。(记者 吴锺昊)
转自: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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